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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级组织及其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5 生效日期: 2006-03-15
发布部门: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合办[2006]13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通知》(皖办明电[2005]7号)精神,降低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提高资本充足率,促进我市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能力,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级组织(社居委)及其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清收工作(以下简称清收贷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清收贷款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我市农村信用社正处在体制改革的关键阶段,但我市一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级组织(社居委)及其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问题比较突出,不仅影响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极易滋生腐败行为,影响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形象。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不仅关系到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加快诚信建设,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发展,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党委和政府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清收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清收贷款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清收贷款的范围、期限和偿还责任的界定
  本次清收贷款的范围:截止到2005年12月底,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级组织(社居委)及其人员在农村信用社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
  本次清收贷款的期限:2006年6月30日前。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级组织(社居委)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和为他人担保的贷款未还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偿清贷款本息;在规定期限内难以全部偿清的,必须偿还全部利息后就未能偿清的本金依法办理抵押担保手续进行转贷,制定还款计划并认真执行。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级组织(社居委)人员在农村信用社贷款未还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偿清贷款本息;为他人担保贷款的,担保人应负责催还,逾期不能归还且依法应由担保人负责偿还的,担保人应予以偿还。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对确实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级组织(社居委)人员个人贷款集体使用的,必须由用款单位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偿清全部贷款本息。确有困难的,必须偿还全部利息后就未能偿清的本金依法办理抵押担保手续进行转贷,制定还款计划并认真执行。
  三、清收贷款工作的具体安排
  各县、区要及时对清收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统一安排,充分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等手段,加大清收工作力度,分阶段、按步骤做好清收贷款工作。清收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教育,督促自觉还贷(3月15日至4月30日)。各县、区要对本辖区的欠款单位和个人进行清查摸底,拟定清收贷款通知单,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督促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阶段:通报批评,责令归还贷款(5月1日至5月31日)。对确有还款能力而未还清贷款本息或为他人担保贷款本息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在党政系统内通报批评,并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在2006年5月31日前还清贷款本息。
  第三阶段:严肃纪律,强化催还措施(5月1日至6月30日)。对在2006年5月底前确有还款能力而未还清贷款本息或为他人担保贷款本息,或确有困难而没有制定和落实还款计划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积极主动偿还贷款的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各级党组织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恶意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由农村信用社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审理解决。
  四、加强对清收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收贷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清收贷款工作由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乡镇长要担任乡镇领导小组组长,亲自组织协调清收贷款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清收贷款工作中的问题。要制定必要的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做到广泛发动、统筹安排、加强指导、抓好落实。
  全市农村信用社要按照清收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做好催收工作,及时统计、汇总清收情况,并及时向清收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清收贷款工作的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清收贷款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严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清收贷款工作中违规、违纪和违法问题,市纪检监察机关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清收贷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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