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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侨办关于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我市投资企业调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4 生效日期: 2005-08-04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5]0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侨办《关于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我市投资企业调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关于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我市投资企业调查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侨办《关于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境内投资企业调查的通知》(侨经发(2005)53号)精神,现就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我市投资企业调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调查,详细了解和掌握我市华资企业的现状和特点,为更好地引导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来津投资和促进华资企业的发展提供可靠依据。同时进一步研究和制定我市吸引海外投资的政策和措施,使侨务工作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二、调查的对象和范围
  华资企业是指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中国内地投资兴办的且其资本占投资总额25%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境外及港澳中资机构在国内的投资企业)。凡2004年12月31日前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我市注册设立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均在本次调查的范围之内。
  三、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华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华资企业的法人单位名称、法人单位代码、法定代表人、单位联系电话、投资人姓名、是否属于专业人士回国创办企业、投资人国别或地区、在实收资本中该投资人所占比例和投资来源地等内容。
  (二)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代码、行业类别、开业(成立)时间、企业实收资本、年末资产合计、年末从业人员数和全年营业收入等内容由市统计局依照2004年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取得。
  四、调查方法
  (一)各区县的调查工作由各区县侨务工作主管部门牵头,区县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完成本次调查任务。
  (二)凡经市属各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三资企业,由批准单位认定其华资企业性质,并组织填报《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境内投资企业情况调查表》(另发)后,由市统计局核实汇总。
  (三)凡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批准成立的三资企业,由三区管委会负责认定其华资企业性质,并组织填报《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境内投资企业情况调查表》后,由市统计局负责核实汇总。
  五、调查时间
  本次调查工作自2005年8月1日起,至2005年9月31日止。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调查工作,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做到领导挂帅、措施得力、责任到人、层层落实,确保此次调查达到预期目的。
  (二)市侨办要会同统计、工商等有关部门,做好日常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确保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水平。
  (三)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身份确认,做到不漏报、不错报。对确认后的华资企业,要及时按照调查要求组织填报《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境内投资企业情况调查表》,并认真审核,按时上报。
  (四)要做好对被调查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不给企业增加负担,调查中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切实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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