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人厅发[2005]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分别与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企业法律顾问 综合法律知识 140 84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40 84
企业管理知识 140 84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140 84
执业药师 药事管理与法规 100 60
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药学专业知识(二) 100 6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100 60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100 60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将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表: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专业名称 报考科目数量 报名人数 合格人数 合格率% 历年合格人数
企业法律顾问 四科
二科
一科
合计
执业药师 药学 中药学
四科
二科
一科
合计
注:'合格人数'栏目应填写本年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数;'历年合格人数'栏目应统计自本专业开始考试以来,包括本年度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累计人数。
填表人: 负责人: 的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