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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创模办拟定的创模热线电话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3 生效日期: 2005-05-23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5]0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创模办拟定的《天津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热线电话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热线电话工作方案
  根据天津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工作部署和各创模责任单位2002年与市长签订的天津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为有计划按步骤地组织实施和验收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各项工作,确保2005年下半年通过创模验收,现就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热线电话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设立热线电话,号码为12369,设在市环保局,于6月1日向社会公布,及时收集和解决社会各界和公众提出的我市创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创模热线电话设立后,市创模办将及时汇总分类整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并根据内容,按照我市创模工作责任分工,以转办单的形式,将问题和建议转给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处理解决。以上单位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创模办,以备国家创模验收检查组查验。
  二、市创模办为创模热线工作网络的牵头单位,对全市创模热线工作实施业务指导。
  三、创模热线工作要本着敬业、勤政、高效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范围,实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自办与督办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对受理解决的事项采用《天津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热线电话转办单》形式,及时交给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委办局进行归口办理。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创模热线工作的领导,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并设专职人员负责。对市创模办转交的群众反映事项,要在15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对群众多次反映的问题,应提交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区县人民政府、委办局办公会议研究解决。
  五、有关单位接到市创模办或者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要做好登记,并书面反馈处理结果。对在交办时限内不能完成的,提前向市创模办说明理由。对超过交办时限又不能说明原因的,市创模办将下发催办通知,承办单位接到催办通知后,要立即作出答复。对未作出答复的,市创模办将予以通报。
  六、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完毕,承办单位应当答复反映人。对群众关心的热点或者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介进行答复。
  七、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对网络单位热线电话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对不按以上要求开展查办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天津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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