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7 生效日期: 2005-05-17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5]0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紧迫感
  《通知》针对近几年全国出租汽车行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的经营权有偿出让不合理、劳动用工不规范、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混乱、行业管理不得力、群体事件时有发生等问题明确指出:“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对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推动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多年来,我市就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紧紧围绕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使我市成为全国同行业中比较稳定的城市之一。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尽管我市尚未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政策,而且早在1996年就对出租汽车的发展实施了总量控制,但是在行业中也存在着车辆产权不清晰、劳动关系不明确、个别企业收费不合理、出租汽车交易不规范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和遏制,将严重影响和障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必须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提高对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合力,采取有力措施,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
  (一)严格控制出租汽车总量。
  按照《通知》提出的“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的要求,我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实行总量控制。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区县政府、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增批新的出租汽车和相关租赁汽车,不得审批非轿车类小型、微型车辆用于各种形式的运营。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对擅自或变相发展出租汽车和相关租赁汽车的单位和部门,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规范各类收费行为。
  继续贯彻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用局、物价局、工商局关于规范我市出租汽车收费等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9)63号),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客管办联合组成专项检查组,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经营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复核、清理。对企业收费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对违反规定自立名目收取“风险抵押金”、“保证金”、“换人费”、“手续费”或利用驾驶员变更、车辆变更以违约金等名义变相收费以及擅自立项、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的出租汽车收费监督电话,认真受理企业和驾驶员的投诉,加强日常的收费管理。
  (三)规范客运市场秩序。
  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客管办要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加强对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的综合治理,特别要对区县和城郊结合部地区的无证经营车辆聚集点进行重点治理,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处罚力度,创造良好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
  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客管办要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加大对私自调整里程计价器、使用非法票据、租借准运证和多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治理力度,对有违规经营行为的驾驶员,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规范变更、转让行为。
  按照市场化和社会化的运作方式,成立一家专业化的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政策咨询、法律咨询、信息发布、停车场所、证照代办、运营标志和设施维修等一站式服务。
  规范变更、转让行为,严厉查处非法倒买倒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行为,切实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利益。凡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和个体出租汽车转让的,均应在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内进行。
  (五)规范劳动关系。
  市劳动局、市客管办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要求,对出租汽车行业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进行深入地调研,结合行业实际,提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劳动关系的具体意见,并制定出具有操作性的工作实施方案,制订格式合同文本,积极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逐步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六)适当调整出租汽车租价。
  市物价局、市客管办要根据出租汽车经营状况和成本的变化情况,开展出租汽车价格调整的调查研究,本着有利于培育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有利于提高出租汽车车辆档次,有利于增加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入的原则,在充分论证、广泛听证的基础上,选择适当时机,对现行出租汽车租价结构进行改革,调整出租汽车基本租价,简化租价结构,使其更趋合理。

  三、加强教育,提高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素质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正面教育。行业管理部门及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的正面教育,通过开展职业教育、遵章守纪教育等教育活动,引导广大从业人员自觉地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本领,改善服务形象;以良好的心态,以合理合法的形式处理好利益的冲突和矛盾,自觉维护行业和社会的稳定。
  (二)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树立文明行业形象。认真落实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发(2001)15号)和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坚持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升队伍素质为核心,以树立行业新形象为目标,增强驾驶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推行出租汽车驾驶员积分考核制度,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优胜劣汰机制;实施《天津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标准》,规范服务程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开展评比选树先进典型活动,弘扬时代精神和行业正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奖励基金。
  (三)关爱出租汽车驾驶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强化宗旨意识和群众意识,保持与从业人员的密切联系,倾听他们的呼声,关注他们的困难,关心他们的疾苦,多为他们解决思想、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及各级党的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以“善待员工、关爱驾驶员”为主题的送温暖活动,让广大驾驶员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以及企业对他们的关爱。

  四、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有关议事协调制度,加强对我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成立天津市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陈质枫担任,成员由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局、市质监局、出租汽车行业工委、客管办等部门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客管办,由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级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在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和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出租汽车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要坚持把维护从业人员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各项措施能够正确反映和兼顾国家、企业和不同群体的利益。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政策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周密决策,确保社会稳定。
  对于违反以上精神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出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政策,以及因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扣车等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出租汽车企业违规收费等违法经营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