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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秀山太阳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5 生效日期: 2005-11-15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2005]229号
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建立秀山太阳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渝林文(2005)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秀山太阳山市级自然保护区,面积9851公顷。保护区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为林业部门,权属关系不变。
  二、你局要积极协调秀山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将太阳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尽快建立完善保护区管理机构,制定保护区管理办法,落实各项保护措施,为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做出贡献。
  三、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在坚持生态优先和保护第一的前提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区实验区内的自然资源,不断提高保护区的自养能力,不断提高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四、秀山太阳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性质和功能区划等,以你局组织审批的总体规划为准。如需调整、改变、撤销等,须报市政府批准。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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