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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农民培训和鉴定实行政策扶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1 生效日期: 2005-03-21
发布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津劳办[2005]101号
有农业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天津市农村劳动力“351”培训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04]26号)精神,配合我市“351”农村劳动力培训工程的顺利推进,经研究,对接受“五大培训工程”培训和鉴定的农民进行政策扶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配合本区县“351”培训工程的开展,开放区县培训场所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为参加“351”培训工程培训和鉴定的农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经过培训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民,其资格审查报名和考核鉴定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我市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字[1995]第105号)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材料费和《证书》工本费仍按原规定收取。
  三、各有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与本区县“351”工程办公室密切协作,加强对农民培训和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将农民培训和鉴定的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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