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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河南、湖南、青岛三省(市)全面推广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0 生效日期: 2006-10-10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6〕943号
河南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5号),总局自2006年7月在河南湖南省和青岛市国税和地税系统开展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总局决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在河南省、湖南省和青岛市三个试点省(市)全面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货运发票税控系统顺利推行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是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强化增值税和营业税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试点省(市)的全面推行是全国全面推行的重要基础。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由主管局领导负责的推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要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总局下发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河南湖南、青岛三省(市)推广方案》(见附件),制定本省(市)的具体推行实施方案;要积极开展舆论宣传,对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推广运行有关要求
  (一)推广时间。自2006年11月1日起,试点省(市)在全省(市)范围内启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带税控码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以下简称新版货运发票),停止使用不带税控码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以下简称旧版货运发票),试点省(市)2006年1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各试点单位要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系统推广所有相关准备工作。
  (二)运行环境准备。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运行环境等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85号)的要求,准备好全面推广的运行环境。要做好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与征管系统的接口衔接工作。税务端后台和开票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已于7月安装,各单位应考虑试点所采用的服务器对全省(市)推行上线后的支撑情况并制定应对办法。尚未与税控盘产品供货商谈妥税控盘/传输盘采购事宜的地税机关,应尽快完成相关工作,确保开票软件用户(包括自开票纳税人、代开中介机构和代开税务机关)能如期购置到税控盘/传输盘,不能因税控盘采购影响整体推行进度。
  (三)票证准备。发票的印制、使用等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执行。同时,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21号)的要求做好相关税票的准备工作。各地应提供足量的发票和税票以满足系统全省推广的需要。
  (四)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在代开新版货运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先缴税、后开票”的要求执行。
  (五)培训工作。总局已举办了系统视频培训和省级师资集中培训,并下发了相关培训材料。各地要积极开展对税务系统内部和对纳税人的培训。如需在省级搭建后台培训系统,各地应准备好所需环境,提请开发单位帮助搭建,培训用税控盘和传输盘各省自行联系厂商解决。
  (六)制定岗责体系。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到位的地区,要根据有关业务操作流程设置相应岗位并制定岗责体系,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要求,保障系统的顺利、有效运行。
  三、有关业务规程
  (一)国税机关
  试点省(市)范围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认证相符的发票方可作为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取得其他非试点省(市)旧版货运发票和试点省(市)非试点地区2006年11月1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数据。
  各地国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货运发票采集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尤其在非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的过渡期内,国税机关既要保证一般纳税人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必须通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又要避免再通过清单方式重复采集数据,造成重号发票。
  其他业务操作规程仍按照国税发(2006)95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二)地税机关
  自2006年11月1日起,试点省(市)地税机关采集上传的货运发票存根联数据为所有新版货运发票数据,有关业务操作规程仍按照国税发(2006)95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附件: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河南湖南、青岛三省(市)推广方案(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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