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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1 生效日期: 2005-03-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津劳局[2005]7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公安分局、各区县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以及2月21日召开的全国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时间
  2005年3月1日至4月10日。

  二、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
  严厉打击一批以职业介绍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一批非法职业介绍组织;清理整顿一批违规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专项行动,有效遏制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大幅度减少职业介绍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使企业招用工行为得到规范,使劳动力市场秩序得到显著改善。

  三、清理整顿对象
  以各辖区内工商企业密集区、流动人口集散地、职业介绍机构聚集地和自发形成的劳动力交易场所为重点,兼顾其他场所,对以下对象进行清理整顿:
  (一)打击对象
  1.以职业介绍为名,坑骗求职者财物的;
  2.以职业介绍为名,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的;
  3.以职业介绍为名,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取缔对象
  1.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职业介绍许可证,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2.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介绍活动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破坏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的。
  (三)整顿对象
  1.职业介绍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在介绍职业或者招工时发布虚假信息的;
  2.职业介绍机构超标准收取求职者费用的;
  3.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的;
  4.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四、清理整顿措施
  (一)严厉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业介绍为幌子骗取求职者财物,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以职业介绍为幌子骗取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儿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取缔“黑职介”。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职业介绍许可证,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取缔。
  (三)依法加强职业介绍监管。对申请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机构,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准入条件和开业资格。对已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格审查职业介绍机构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建立健全职业介绍机构守法诚信档案。对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严格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人才中介机构的,由人事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向求职者收取费用、以招聘为幌子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区县及有关单位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具体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落实执政为民要求的一项实际行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介绍的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求职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这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成立“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各区县及有关单位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指导机构,及时沟通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三)统一行动、联合执法。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各区县劳动保障、公安、人事、工商部门要做出统筹安排,要建立检查队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任务,全面部署、统一行动、开展联合执法,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四)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为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要加强检查活动的宣传工作。邀请新闻媒体对检查活动进行跟踪报道,对规范守法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宣传,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求职者合法权益的职业机构进行曝光,提高广大求职者对非法职业机构的鉴别能力和防范能力。

  六、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5年3月1日-3月10日)
  各区、县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专项行动协调指导机构,完成专项行动各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部署。组织开展前期政策宣传和舆论准备,公布并开通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确定重点地区、场所,完成清理整顿对象梳理盘查等基础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请于3月5日前上报。
  (二)检查阶段(2005年3月11日-3月31日)
  2005年3月11日到3月31日,各区县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开展联合检查活动,各区县检查职业介绍机构户数不少于20个。并分别于3月10日和3月20日之前上报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其间,市劳动保障、公安、人事、工商管理部门将组成联合调研检查组,深入区县进行调研检查。
  (三)总结阶段(2005年4月1日-4月5日)
  各区县及有关单位要完成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填写《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统计表》,并于4月5日前上报书面材料。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市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将及时通报各区县及有关单位工作进展和效果,专项行动结束后,将通报表扬工作先进区县。
  市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处。
  联系电话:23030867
  传 真:23030867

附件: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统计表(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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