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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5年农民工就业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3 生效日期: 2005-02-23
发布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津劳办〔2005〕6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实行城乡劳动力统筹规划和管理,根据国家及本市农民工就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2005年农民工就业管理工作要点》,现予以印发,届时请抓紧落实。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2005年农民工就业管理工作要点
  2005农民工就业管理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八届七次会议提出的“适应新形势,抓住新机遇,再上新水平”的指导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认真研究实施农民工就业管理服务的新办法,实行城乡劳动力统筹规划和管理,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加强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一)开展深入广泛的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自4月25日至5月24日在全市开展贯彻落实农民工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月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和农民工就业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各区县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宣传稿件不得少于3份;各区县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咨询服务活动在2场以上;对于用工量较大的企业要深入厂区进行宣传辅导和讲座。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及时将宣传活动情况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健全就业服务机构,完善服务手段
  市、区(县)、街(乡镇)在上半年分别建立农民工就业服务中心、分中心、工作站,与市、区(县)、街(乡镇)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做到场地、设施齐备,人员到位,职责分工明确;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岗前培训和劳务派遣业务,拓展就业服务领域;年内要开辟1一2个为农民工就业服务方面的创新项目。
  (三)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对规定的宣传报道、机构设置、就业准入培训考核、维权监督检查等,都要制定计划、实施方案等,按规定的相关工作至抓落实,不留死角;对使用外用工意向备案审核,空岗、招工备案登记,培训考核计划,维权监督检查等,要分门别类建立管理簿册;各区(县)、街(乡、镇)服务机构要全面启动已布置的12套日常工作登记、记录基础工作台帐;建立简报、信息通报制度,每季度将简报、信息通报稿件报市就业处;各区县服务机构,在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将《天津市农民工就业情况统计表》汇总报市就业处备案。

  二、建立长效机制,认真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
  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组织开展清理整顿活动,取缔非法劳务中介组织,依法严厉打击职业介绍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使用农民工单位劳动保障制度的监察力度。切实解决农民工劳动条件差、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护没有保障等问题;加大农民工劳动合同监管力度,重点督促使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和超时加班又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依据有关法规实施法律、行政和经济处罚;要充分发挥区县维权热线电话及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电话的作用,完善日常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机制;要继续清理、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限制,严格越权设立的对农民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法查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维护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是保持农民就业局势稳定的需要,是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需要,是发挥市场配置城乡劳动力资源基础作用的需要。各区县及有关单位要将“两维护”作为具体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落实执政为民要求的一项实际行动。
  各区县及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并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抓落实,切实把《工作要点》所明确的工作项目抓紧抓好抓实见成效。各区县与有关单位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沟通所属机构落实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决定需要进一步采取的工作措施。各区县及有关单位要将“两维护”列入本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加强工作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同时,还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为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让全社会形成保护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和农民工就业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附件:2005年农民工就业管理立项工作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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