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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9 生效日期: 2005-02-09
发布部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建质安[2005]113号

按照《关于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建质安[2004]1219号)要求,全市开展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为规范在安全生产评价中介机构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审核发证工作的效率,更好的服务于企业,确保2005年5月1日前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结合目前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做好安全生产评价补充通知如下:
  一、此次评价对象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三级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
  本市特级、一级、二级施工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另行通知。

  二、由市安全站和市建筑业协会联合成立天津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办公室地点设在天津市建筑业协会6楼;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46号;
  联系电话:23539796。

  三、为加快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进度,保证评价质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目前天津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委员会已与4家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了安全生产评价工作合同,企业可自愿选择其中任何一家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安全评价机构需将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评价合同向评价工作委员会备案。

  四、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建筑施工企业意见,经对评价机构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进行测算,并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和市场供求情况,确定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评价收费的指导价格。其中,建筑施工总承包类企业不得超过2万元、专业承包类企业不得超过1.5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不得超过0.8万元。

  五、各施工企业要按照《关于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建质安[2004]1219号)要求,编制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的各项材料,及时委托安全生产评价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施工企业取得安全评价报告后,将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材料报市安全站进行初审。

  六、各施工企业要认真组织好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给予处罚。
  各中介评价机构应在指导价格下从事安全评价,按照建设部及本市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委托评价企业进行公平、公正评价,确保评价质量。对超过指导价格收费的,天津市安全生产评价工作委员会将依据委托合同终止其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的评价工作;对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和国家煤炭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的有关规定,报评价资质发证机关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二○○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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