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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08 生效日期: 2006-10-08
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中医药发〔2006〕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创建活动开展以来,成效显著,为全面推进社区中医药工作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社区中医药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总体部署,我局决定在“十一五”期间继续开展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建活动以市辖区为单位,区人民政府能够高度重视社区中医药服务,具有良好的社区卫生服务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够积极开展各项社区中医药服务,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有明显的优势和特色。
  二、候选示范区应达到《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设标准》(见附件1),并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格样式见附件2)。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候选示范区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向我局提出复核申请。我局将组织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候选示范区进行复核评估,评估合格的,授予“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荣誉称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度申报的候选示范区不超过1个,2006年度提出复核申请的候选示范区相关材料应在2006年11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其余年度应在每年8月31日前报送。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把创建活动作为推动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的重要措施,积极争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在全国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做好省级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创建活动,2008年度和2009年度提出复核申请的候选示范区必须是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或省级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
  四、候选示范区在创建活动过程中,既要积极争取有利于社区中医药服务发展的外部支持性政策,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及其配套文件,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的内涵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合理、有序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管理与评估,并将不定期赴部分地区开展检查和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社区居民意见,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对于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弄虚作假的,将取消示范区的创建和评估资格,并予以严肃处理。
  二○○六年十月八日   附件:1.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设标准
第一部分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坚持公益性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设施、服务能力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需求。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每3-10万居民或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场所及相应的设施、设备应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的要求。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有效地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求,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执行各项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确保服务安全。
第二部分
一、贯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
(一)政府高度重视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将其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政府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有中医药管理部门参加,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中医药服务的各项工作。
(三)制定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并纳入相应年度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的政策;市、区政府在安排相关经费补助时,统筹考虑社区中医药服务,保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和人员培训等中医药服务工作的投入。
(五)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完善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医疗服务的引导措施。将符合条件的社区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应用中医药诊疗方法的自付比例比使用其它诊疗方法的自付比例低。
二、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要适应中医药服务的要求
(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注册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科),开设中医诊室,设置中药房,配置中药饮片调剂设备和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
(七)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配置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4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
(八)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公立中医医院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的联合与协作,建立有效的双向转诊制度。
三、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队伍中医药水平
(九)建立鼓励大中型中医医疗机构有关在职及退休中医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兼职服务的制度。
(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接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或规范化培训。
(十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不低于25%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2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四、社区卫生服务功能要体现中医药的特点
(十二)预防
1.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参与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2.开展不少于2种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脑卒中、慢性支气管炎、肿瘤、老年骨关节等)中西医结合防治一体化的服务,对社区主要危险因素进行行为干预;
3.在居民健康档案中体现中医内容,运用中医理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十三)保健
1.制定适合社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的中医保健方案,并组织实施;
2.制定适合社区亚健康人群的中医保健方案,并组织实施;
3.开展具有中医特色的养生保健、食疗药膳、情志调摄、运动功法、体质调养等工作。
(十四)康复
1.将中西医结合康复内容纳入社区康复体系;
2.应用中医药康复手段,结合现代理疗方法,对中风后遗症、伤残等疾病进行康复治疗。
(十五)健康教育
运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防病治病知识,引导社区居民建立健康生活方式;编制、发放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健康教育处方和宣教资料,宣教资料每年不少于3种。
(十六)计划生育咨询以及技术指导
运用中医药知识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和孕产妇保健的咨询及指导。
(十七)医疗
1.在门诊、病房、出诊、家庭病床等工作中运用中医理论辨证论治处理社区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
2.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充分运用中药、针灸、推拿、火罐、敷帖、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热熨、导引等中医药方法;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门诊量不低于总门诊量3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中医科室中医治疗率不低于85%;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成药品种不少于80种,中药饮片不少于250种;社区卫生服务站中成药品种不少于50种或中药饮片不少200种。
五、严格社区中医药服务的监督管理
(十八)严格中药饮片、中成药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
(十九)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机制,将中医药业务开展情况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二十)及时了解社区居民对中医药服务需求的内容和方式。
(二十一)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药特色服务内容的知晓率不低于90%,对中医药服务的满意率不低于85%。

附件2: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申请表

申请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申请区基本情况



申请依据

区政府意见

 

 

(公章)
200   年   月      日

市政府意见

 

 

(公章)
200   年      月   日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200   年      月   日

注:申请单位可按此表内容自行复制填报。
附件3: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申报辅助材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地址



邮编



负责人



机构性质



举办单位



设立时间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用房性质

(提供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复印件)

用房面积



人员情况

职工总数



管理人员数



执业护士数



卫技人员数



执业药师数



执业中药师数



医师情况

执业资格情况

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

人数





其中中医类别人数





职称情况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人数







其中中医类别人事







学历情况

本科及以上医学学历

大中专医学学历

无医学学历

人数







其中中医类别人数







机构经营情况



年门诊量

政府拨款

业务收入

药品收入

年总支出

是否盈利

2005年













2006年













填表人:                区卫生局(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表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填写一张;
2.如机构为社区卫生服务站,需在名称后注明是否以中医药服务为主,如×××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
财政投入情况:三年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各级财政对候选示范区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支付情况

序号

拨款单位

拨出日期

拨款数额

拨款用途

受益单位

到款数额

备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情况:提供文件复印件(如文件有名称则可以不填下表)

序号

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

纳入时间

备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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