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3]北市教督字第0933323580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93)北市教督字第09333235801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本局)为遴选优秀之教育人员,担任国民教育辅导团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以发挥辅导功能,达成辅导工作目标,提升国民教育品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局得依辅导员之需求名额适时办理辅导员遴选,并本局组成遴选小组办理遴选事宜。
三、辅导员遴选以现任台北市(以下简称本市)中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合格教师、退休教育人员或学者专家为对象,并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现任本市中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合格教师,应具备教学年资三年以上且任教该领域相关科目二年以上。
(二)本市退休教育人员应具备教学年资五年以上。
(三)学者专家之专长应与辅导领域相关。
凡符合以上资格者均得报名遴选或由本局推荐报名遴选。
四、辅导员遴选条件如下:
(一)一般条件:
1.具爱心、工作热忱、丰富的学科知识且教学期间表现优异者。
2.对课程发展与教学研究具有兴趣或经验丰富者。
(二)特殊条件:曾获特殊优良教师者、教育部标竿一百「九年一贯课程推手」个人奖项者、曾任本市辅导员三年以上者、经本局推荐者、或其它具有特殊优良表现或贡献,并具有证明者。
五、辅导员遴选类别及领域如下:
(一)国中组辅导员:
语文(含本国语文、英语、乡土语言)、健康与体育、社会、艺术与人文、数学、自然与生活科技、综合活动、特殊教育、及教学资源。
(二)国小组辅导员:
语文(含本国语文、英语、乡土语言)、健康与体育、社会、艺术与人文、数学、自然与生活科技、综合活动、特殊教育、及教学资源。
(三)幼教组辅导员
六、辅导员遴选程序如下:
(一)初审:书面审查,凡符合辅导员资格并具有一般条件者,即可进入复审。
(二)复审:
1.由各领域辅导小组依其专业所需订定进行方式。
2.具特殊条件者优先录取。
七、辅导员之培训:
(一)辅导员经录取后须依规定参加培训,培训合格者由本局颁发证书。
(二)辅导员参加培训给予公假
八、本要点自函颁日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