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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完善劳服企业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3 生效日期: 2005-02-03
发布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津劳办〔2005〕5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行业(局)集团总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落实国家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和促进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容量,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大力组织财政收入工作的会议纪要》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对劳服企业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意见。
  一、新办企业是指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时间从取得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算起,在一年之内办理劳服企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资格认定,逾期不予办理。

  二、办理资格认定时,除了按照规定提供材料外,还要提交:
  1、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书;
  2、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除了提交上述材料和下岗失业人员证明原件外,还要提交复印件。原件用于核实并注明记载,复印件留档备查。

  三、规范劳服企业管理。
  ①企业人员若发生变化,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增减备案手续,并在有效证件上予以记载。
  ②企业录用下岗失业人员后,下岗职工证明、就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由企业统一保管封存,不得再挪作他用。
  ③企业关停并转撤销后,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局)总公司劳服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劳服企业证书收回,上交到市劳动保障部门。
  ④企业除每年接受一次年度检查外,劳动部门不定期对企业安置人员比例、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帮助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企业,吊销劳服企业证书。

  四、加大劳服企业监管力度。
  ①建立企业信息资料数据库,各级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企业人员动态,并对企业进行跟踪指导服务。
  ②建立交流企业信息制度。每月劳动部门与市国税、地税部门交换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资料。
  ③建立监察制度。劳动与税务部门联合对劳服企业进行监察,特别是对投资规模较大、利润较高的重点企业进行有效监控,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情况。
  ④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劳动、税务、工商等部门及时交流工作,沟通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新问题。

  五、此通知从2005年2月3日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中规定执行。

二○○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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