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劳办〔2005〕5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行业(局)集团总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落实国家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和促进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容量,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大力组织财政收入工作的会议纪要》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对劳服企业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意见。
一、新办企业是指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时间从取得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算起,在一年之内办理劳服企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资格认定,逾期不予办理。
二、办理资格认定时,除了按照规定提供材料外,还要提交:
1、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书;
2、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除了提交上述材料和下岗失业人员证明原件外,还要提交复印件。原件用于核实并注明记载,复印件留档备查。
三、规范劳服企业管理。
①企业人员若发生变化,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增减备案手续,并在有效证件上予以记载。
②企业录用下岗失业人员后,下岗职工证明、就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由企业统一保管封存,不得再挪作他用。
③企业关停并转撤销后,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局)总公司劳服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劳服企业证书收回,上交到市劳动保障部门。
④企业除每年接受一次年度检查外,劳动部门不定期对企业安置人员比例、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帮助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企业,吊销劳服企业证书。
四、加大劳服企业监管力度。
①建立企业信息资料数据库,各级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企业人员动态,并对企业进行跟踪指导服务。
②建立交流企业信息制度。每月劳动部门与市国税、地税部门交换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资料。
③建立监察制度。劳动与税务部门联合对劳服企业进行监察,特别是对投资规模较大、利润较高的重点企业进行有效监控,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情况。
④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劳动、税务、工商等部门及时交流工作,沟通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新问题。
五、此通知从2005年2月3日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中规定执行。
二○○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