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劳局〔2005〕5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4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7810元,月平均工资为1484元。
二、2005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项目标准,按1484元为基数计算。
三、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5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4)413号)执行。
附件:依据本市200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调整2005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略)
二○○五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