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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主干道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8 生效日期: 2005-09-28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5]90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本市主城区城市主干道(含快速干道和内环高速路)两侧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管理,适用本通告。
  二、市和主城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主干道两侧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管理工作。
  三、临街建(构)筑物的整洁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目标责任制,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评比、考核。
  四、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上的空调外机、防盗网、招牌、各类管线等附着物应当规范安装,外立面及外立面上的附着物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出现污渍、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五、空调产生的冷凝水不得滴漏在建筑物外立面上。
  六、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的,应当每年清洗一次;外立面为瓷砖、花岗岩、铝塑材料的,应当每两年清洗一次;外立面为喷涂材料的,应当每五年粉饰一次;外立面为其他材质的,视清洁情况及时清洗或粉饰。
  七、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装饰或者重新粉饰、装修,应当保持原建(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
  改变原建(构)筑物色调、造型或者建筑设计风格的,应当依法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八、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的清洗、粉饰由建(构)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清洗、粉饰费用由建(构)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承担;同一建(构)筑物有多个所有人、使用人的,费用由所有人、使用人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九、立交桥、人行过街桥及车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清洗、粉饰。
  十、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的清洗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的材料;装饰应当使用防酸、防晒、防水的新型外墙材料。
  十一、建(构)筑物外立面的专业清洗单位,应当聘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高空清洗作业。清洗保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保证清洗质量,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
  国家规定专业清洗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承担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粉饰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不履行责任的,由建(构)筑物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委托专业单位代为清洗、粉饰,所需费用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责任人收取。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十四、对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粉饰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推诿扯皮,造成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粉饰工作不落实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十五、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城市主干道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粉饰管理,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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