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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淮南市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活动和小煤矿水害威胁程度评估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25 生效日期: 2005-10-25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淮府秘[2005]100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5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要求,市政府成立了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组,对全市小煤矿进行了检查。同时为认真吸取今年以来全国煤矿水灾事故,特别是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的教训,市政府组织专家组对全市小煤矿水害威胁程度进行了评估。现将有关情况通报下:   一、淮南市小煤矿安全总体评价
  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和水害威胁程度评估发现,各县(区)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安全工作高度重视,能够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督促煤矿整改存在的事故隐患。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矿井,地方监管部门派出了安全监督员进行督查。大部分小煤矿依法开采、依法管理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
  二、淮南市小煤矿安全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矿井存在超层越界现象。东辰总公司所属11对小井(隆盛达二号井、隆盛达三号井、隆盛达四号井、隆盛达五号井、隆盛达六号井、鑫达八号井、开济一号井、新杨煤矿、鑫山一号井、创大小井、鸿鑫小井)因资源未合法化,存在超层越界现象,已被责令停产整顿。此外谢区二矿、鸿鑫小井的主井口和部分巷道在界外。
  (二)部分矿井存在超能力和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隆盛达三号井、隆盛达四号井、隆盛达五号井、隆盛达六号井、谢西小井、鸿鑫小井、鑫达八号井、赖山三矿、唐山二矿等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超能力和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三)安全监控系统不健全。目前小煤矿已安装的安全监控系统,均未经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配置不足,功能不全,使用不正常,未实现联网。
  (四)小煤矿存在水患威胁。淮南矿区小煤矿绝大多数矿井开采了浅部风氧化带的保护煤柱,部分开采A组煤及立槽煤的矿井受下部灰岩水及地面塌陷积水的影响,水患威胁较大。
  三、几点要求
  (一)淮南市小煤矿资源整合规划已经确定,各相关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尽快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小煤矿依法开采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层越界的违法行为。
  (二)因证照不全被责令停产整顿的14对矿井,要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及停产整顿期间保障安全的有关措施和资金,上报有关部门备案。这14对矿井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派出监督员认真督促其落实停产整顿的监察指令,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各矿停产整顿的最后期限为今年年底,在年底前必须整改完毕并依法取得“五证一照”,否则将依法予以关闭。
  (三)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煤矿的日常性监督检查,及时整改重大隐患,发现超能力和超通风能力生产的要及时责令停止生产。对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矿井,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其监督检查,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定专人督促落实整改其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办矿单位及各小矿要提高对防治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检查落实专家组提出的水害防治措施。已获批准的水体下开采的矿井,要严格按照审批意见执行;凡是开采范围内地面有积水的矿井,积水未排尽前,严禁顶水开采。对水害威胁程度评估为较严重以上的矿井,要按专家组意见,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尽快组织对各矿的监控系统进行验收,督促其完善功能,尽快实现联网,确保正常使用。
  (六)各小煤矿要严格按照淮南市小煤矿资源整合方案规定的时间,配合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资源整合工作,在年底前完成矿界调整和界定资源范围。
  (七)各小煤矿必须增强法制意识,在法定矿界内做到依法开采,严禁超层越界开采。同时要严格遵守“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探放水原则。
  (八)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要求,落实安全责任,督促所管辖的小煤矿及时整改事故的隐患。    附件:淮南市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总结淮南市小煤矿水害威胁程度评估报告。 (略)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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