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字〔2005〕1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定于2005年12月2日下午2点半,在北京西郊宾馆召开监管监察局长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传达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二、参加会议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合署办公的单位只参加一人),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总局、煤监局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和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党政主要负责人,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人及其代管协会主要负责人。
与会单位及代表名额分配详见附件。
三、会议报到时间
2005年12月2日(星期五)上午11时前。
四、会议地点
西郊宾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8号,总机010-62322288)
五、其他事项
请各单位将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姓名、性别、民族、职务)于12月1日11时前书面报总局值班室。
自动传真:010-64237417
联系电话:010-64463100、64214613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连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合署办公的单位只参加一人)。
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主要负责人。
三、总局、煤监局机关及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1.总局、煤监局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全体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全体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
2.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调度中心、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档案馆、机关服务中心、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宣传教育中心、培训中心、研究中心、通信信息中心、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信息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报社(中国煤炭报社)、煤炭总医院、华北科技学院、总局党校、中国煤矿文工团、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中国煤炭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党政主要负责人,国家局驻上海办事处和中国煤矿工人北戴河疗养院、大连疗养院、昆明疗养院主要负责人,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中国索道协会、中国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协会各1名负责人,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人,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代管协会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