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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8 生效日期: 2004-11-18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4]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严密防范危及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安全的恶性事件发生,创造有利于广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意见》(国办发电(2004)2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中小学生、少年儿童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因此,维护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周边良好的治安环境,保障中小学生、少年儿童的安全,对国家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安宁极其重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教育事业以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我国21世纪前20年战略机遇期社会政治稳定的客观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高度;从当前改革发展过程中社会矛盾逐步显现和治安形势较为复杂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扎扎实实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以强化内部安全保卫为核心,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校长、园长内部安全管理负责制,各中小学、幼儿园要确定一名副校长、副园长具体负责内部安全管理工作。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动员和组织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共同做好学校、幼儿园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门卫、值班、巡逻、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切实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及时解决内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员工、聘任人员、临时用工的准入资质审查,严把人员任用关,并不断加强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纪律教育,强化教师为人师表的思想意识,防范和避免内部人员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的事件发生。
  要定期检查、维护维修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基础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筑物、构筑物及防护设施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加强对学生食堂的管理,厨房设备、餐具和食品、水源及其制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报警求助、应急处置设备、安全通道必须齐全,确保安全有效。
  要积极开展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知识教育,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安全防范能力,提高安全防范的自觉性。要教育和动员师生员工人人重视、参与和支持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的安全。

  三、以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为基础,创造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的社会环境
  各区、县要建立健全教育、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市容、新闻出版、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中小学、幼儿园负责同志参加的安全管理协作机制,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维护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良好的社会环境。要依法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及时拆除各种违章建筑,查处各种违法摊点,取缔各种无照经营的流动商贩。要依法及时查处、取缔非法经营的书刊店、音像店、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歌舞厅、录像放映厅等娱乐场所。要合理设置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人行横道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强化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要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的市政管线路及设备的管理,经常检查,及时维护,确保安全。市容、工商、公安等部门负责学校周边无证摊贩的清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饮食店的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食品卫生安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的管理,及时排查各种治安隐患。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特别是对易发案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治安巡逻,并在治安情况复杂的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地区设置治安岗亭和报警点,严密防范各种社会治安问题的发生。要通过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把各种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为广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同时,要加强对维护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安全的社会宣传教育,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自觉关心,积极参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严密防范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人身、财产安全的恶性事件发生
  公安机关要把侦破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作为工作重点,加强与中小学、幼儿园的联系,加大对有关违法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及时掌握针对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违法犯罪活动各种情报和线索,对发现的线索要追查到底,快速侦破。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要加强审理,固定证据,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深挖涉恶团伙,对违法犯罪集团和教职工队伍中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五、以落实责任制为关键,把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落到实处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职责。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处罚到位。要把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充分保障。对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经常深入中小学、幼儿园进行检查、指导,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管理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切实把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去。各级教育、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市容、新闻出版、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把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指导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要按照加强内部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真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对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力导致本地区、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恶性案件的,要坚决追究相关地区、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集中力量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为及时解决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预防我市发生侵害中小学生及少年儿童人身安全的恶性案件发生,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定于2004年10月中旬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10月中旬至11月底为集中专项整治阶段,由各区、县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12月为检查验收阶段,由市有关部门组织检查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的重点是:
  (一)彻底整治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进行彻底整治,清理整顿周边违章建筑,查处、取缔违法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经营点、小卖部、食品店等,强化对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应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标准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全面排查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安全隐患。对全市所有中小学、幼儿园的各类建筑和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公共活动场所等进行全面排查。尤其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事故多发地区中小学、幼儿园的检查,加强对校园危房、老化电线线路等方面的检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不留死角。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处理,限期整改。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管,凡不具备条件、未获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一律不得经营运转。新、改、扩建学校必须经卫生部门的卫生学评价,达到卫生标准,同时要自觉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
  (三) 全面清理整顿不合格办学机构和教职工队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资质进行一次普查。对违规设立的各类非法办学机构要一律限期整改,经教育行政部门验收,达到办学条件和标准后,再履行合法办学手续。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学校、幼儿园,要坚决关闭和限期整改,并妥善安置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到其他中小学、幼儿园就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进行清理。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教师岗位。对其他工作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进行排查,不符合岗位条件的要及时调离或辞退。
  (四)严肃查处一批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治安状况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侵害师生安全的涉恶违法犯罪团伙。公安部门要逐一梳理近年来发生的针对中小学生、少年儿童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对影响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侦破,坚决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对侦破的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处理。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成立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张俊芳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峻屹、市教委主任何致瑜、市公安局局长武长顺任副组长,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司法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出版局、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市公安局。
  各区县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进行。市教委、市公安局和各区、县要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及时动员、部署、实施,如期完成全市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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