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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7 生效日期: 2004-09-07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总结交流全市再就业工作中创造出的新成果、新经验,发挥先进典型、先进经验的示范效应,进一步推进全市再就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在我市再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现就评选表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对全国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专项表彰的精神,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全市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推动我市再就业工作全面、快速发展。

  二、表彰名称和名额
  对全市100个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具体分配名额见附表),包括我市13个全国再就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直接入选),市级再就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87个。市级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中包括先进单位26个、先进工作者22名;再就业先进企业20个、再就业优秀个人19名。

  三、表彰对象
  主要是2002年以来对就业再就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指对推动我市再就业工作,落实再就业政策做出突出贡献的区县政府、街道基层机构、职能部门、社区组织、群众团体组织等。
  (二)再就业先进工作者。指从事就业再就业工作,在落实政策、提供服务、推动我市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区县政府、街道基层机构、职能部门、社区组织、群众团体组织的工作人员。
  (三)再就业先进企业。指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多,对再就业工作贡献突出的各类企业。
  (四)再就业优秀个人。指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成功实现再就业,或在用人单位成功实现再就业,事迹感人,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

  四、表彰条件
  (一)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务实,开拓进取,在推进再就业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2.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就业再就业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就业再就业政策的研究、制定或实施,对保障和推进再就业工作做出了重大贡献。
  3.服务意识强,办事程序便捷,下岗失业人员满意,政策难点有突破,措施有创新,工作进展显著。
  (二)再就业先进工作者的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2.积极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在解决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上有思路、有办法、有实绩,在制定政策、落实政策或管理服务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心系下岗失业人员,在本职岗位上竭诚奉献,勇于创新,勤政廉洁,深受下岗失业人员欢迎。
  (三)再就业先进企业的条件
  1.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在促进再就业方面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示范效应,经过内部挖潜,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或比例名列前茅。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因用人单位原因发生过重大劳动争议事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职业安全与卫生措施健全有效。
  3.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操作规范,产权明晰,劳动关系规范。兴办的经济实体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超过30%。
  (四)再就业优秀个人的条件
  1.下岗失业不失志,自强自立,积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业绩突出,事迹感人,在促进再就业方面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2.在用人单位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或受到用人单位的重大奖励。
  3.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守法经营,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或比例名列前茅,所办经济实体经济效益稳定、社会效益良好。

  五、组织和评选工作
  成立市再就业先进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崔津渡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宗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唐延芹为副组长,市再就业委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表彰活动的组织工作,具体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各委局、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
  评选推荐工作在兼顾均衡的前提下,向再就业任务较重且工作实绩突出的区县和部门倾斜;面向基层,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参选比例,重点向街道基层机构和社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倾斜。处级领导干部推荐数量不超过先进工作者名额的30%,各街道基层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社区组织或其工作人员不少于30%;严格按条件评选推荐,并充分反映不同部门和行业的特点。
  (一)推荐。评选表彰工作以各区县、各部门、各行业推荐为主。各区县统一组织推荐本区县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部门、各行业负责组织推荐本系统再就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公示。各区县根据推荐情况确定表彰候选名单,并在区县内公示一周;各部门、各行业确定的表彰候选名单,要在本系统内公示一周。其中,候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是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的,要征求企业所在地审计、工商、税务部门意见;候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要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三)审定。公示后,表彰候选名单由区县人民政府、委局(总公司)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市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领导审定。

  六、表彰方式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向再就业先进单位和再就业先进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向再就业先进工作者再就业优秀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七、评选时间要求
  推荐表彰的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填写候选表,并附不少于1000字的事迹材料,于2004年9月20日以前报市再就业先进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七日
附件:1.天津市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名额分配表(略)
  2.天津市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候选表(略)
  3.天津市再就业先进工作者候选表(略)
  4.天津市再就业先进企业候选表(略)
  5.天津市再就业优秀个人候选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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