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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1号建议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8 生效日期: 2005-07-18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议[2005]32号
罗荣汉代表:
  您在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请市政府督查室对上次代表会未办结建议加大督办力度的建议》(第81号)收悉。市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市政府办公厅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是各级政府的一项基本工作职责。做好此项工作,对于政府接受人大监督,密切政府与群众的关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改进政府工作,提高政府执政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在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的重视程度有所增强,办理质量有所提高。但工作开展仍不平衡,还有很多薄弱环节,办理效果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如:少数单位主要领导重视不够;个别单位对办理工作存在拖拉、简单从事的情况;有的单位没有主动与人大代表联系沟通,工作缺乏主动性;甚至有个别单位对人大代表回执不满意的,没有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查找原因,并再次办理答复等。
  针对上述问题,市政府及时修改、完善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对办理的原则、职责、程序及要求、办理工作制度等作出了补充规定,2004年11月21日以市政府渝府发(2004)98号文件印发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遵照执行,推进了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关于您在建议中反映的在市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还有6件(43号、44号、46号、56号、1401号、1410号)答复不满意,有关部门至今没有重新办理答复代表的问题。经我们了解和督促,其情况为:
  ——第43号建议(关于对主城区出租车重新进行包装并进一步改善服务的建议),市交委于2004年3月29日以渝交委办函(2004)81号文件作了函复,您对市交委此复函回执为“不满意”。市交委分管领导召集承办处(室)认真研究后,在再次答复前征求您的意见,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深入,经几次与您电话联系没找到您,便未再次给您复函。市交委接到市政府督查室督办通知后,委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对承办处(室)进行了严厉批评,责成交委办公室会同市运管局与您联系,充分听取您的意见,并以市交委渝交委(2005)364号文件重新函复于您。
  ——第44号建议(关于请有关部门组织发动一次“棒棒军”革命的建议),市政府研究室会商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农办,于2004年5月10日以渝府研函(2004)15号文件作了函复。因未收到您对答复函的回执,工作人员又未与您联系沟通,单方认为代表“满意”了,于是就没再次答复代表。市政府研究室接到市政府督查室督办通知后,方知代表对此答复不满意,表示将严格按照市政府渝府发(2004)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办理,立即重新答复代表。
  ——第46号建议(关于请市药监及宣传出版、工商等部门共同整治违规发布医药广告的建议),由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办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04年6月8日以渝食药监函(2004)37号文件作了函复,因未收到答复函回执,就没再次答复代表。今年6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了解到您对该答复函“不满意”后,当即与您共同研究,并于6月28日以渝食药监函(2005)52号文件再次向您作了函复。
  ——第56号建议(关于请市广电局对我市的电视播放进行整顿提高的建议),市广电局于2004年5月24日以渝广函(2004)26号文件作了函复,市广电局在收到您对此答复函“不满意”的回执后,局领导要求承办处(室)及时与代表联系沟通后重新办理。由于承办同志工作岗位调整,新接任此项工作的同志又不了解此情况,造成了对该建议办理工作脱节。市文化局、市广电局接到市政府督查室督办通知后,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一是安排时间当面向您道歉,并征求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二是立即重新办理,并以市文化局、市广电局渝文广函(2005)133号文件函复于您。
  ——第1401号建议(关于对医疗市场和无证行医强化综合治理的建议),市卫生局于2004年4月28日以渝卫函(2004)112号文件作了答复。市卫生局收到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回执后,立即通知长寿区卫生局对您反映的无照行医点进行查处。随后,市卫生局先后两次派人到长寿区骑鞍街暗访,未发现无照行医的情况。由于承办处(室)的同志不熟悉办理工作的要求,就没再次办理复函答复代表。市卫生局接到市政府督查室督办通知后,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责成承办处(室)与您联系,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再次对有关工作进行了落实,并以市卫生局渝卫函(2005)152号文件重新函复于您。
  ——第1410号建议(关于请市政府对南桐矿区东林煤矿关闭或整改的建议),市经委于2004年5月21日以渝经复函(2004)109号文件向代表作了答复,由于承办处(室)的同志工作不认真,没有主动给代表联系,收回答复函回执,于是没有重新办理。市经委接到市政府督查室的督办通知后,该委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责成经委办公室分管主任牵头,会同承办处(室)立即与代表联系沟通,虚心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还对有关工作进行了追踪落实,并以市经委渝经复(2005)173号文件重新函复于您。
  这次有关问题的显现及处理,对市政府的办理工作是一次促进,感谢您对市政府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今后的办理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加大对代表回执“不满意”复函件的督查力度,严格考核和奖惩制度,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此复函已经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崔坚审签。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市政府办公厅,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系人:陈万力
  联系电话:63898435
  邮政编码:400015 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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