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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1 生效日期: 2005-07-1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5]1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的意见
  全市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后,如何切实保障好农村五保户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已成为我市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五保”供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供养标准逐年提高
  为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市财政从2003年起,通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实行了专项补助。2005年,全市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后,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来源。今年,各区县(自治县、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必须达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206号)所规定的要求。今后,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要随着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力的增长而逐步提高。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敬老院的改扩建和维修,并落实所需工作经费,确保农村敬老院正常运转。
  二、对“五保”供养经费实行财政直补制度,确保按时足额兑现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改革传统的“五保”供养经费发放模式,实行由财政部门按供养标准委托金融机构直接拨付给五保户的直补制度。对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直接拨付到相关敬老院;对散居供养的五保户,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负责统一为农村敬老院开设银行账户,为散居五保户办理“银行卡”或“储蓄存折”,并按月向财政部门提供敬老院实际供养人数、散居五保户名单、银行个人账户和发放金额。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五保”供养经费,对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审核后,将资金拨付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规定发放。对行动不便或智力残疾的散居五保户,可委托其他人员或村、社干部代领,但必须完善有关手续。对尚不具备条件,分散供养经费直接支付到个人确有困难的,可依托敬老院发放,将分散供养经费拨到敬老院,由散居五保户按月到敬老院领取。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抓紧制定“五保”供养经费管理和直接拨付的具体办法,2006年必须全面实行“五保”供养经费财政直补制度,做到“一人(院)一卡(账),一月一拨”。
  五保户的粮食补助款要一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可采取政府统一采购发放实物,也可折算成现金发放,由五保户自己购买粮食。
  三、加大“五保”供养经费使用监管力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乡镇、村社政务公开栏广泛宣传“五保”供养政策,向社会公布当地“五保”供养标准,定期公示享受的对象和金额,增强“五保”供养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促进“五保”供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严格审批程序,加强核查工作,实行“一季一核,一年一审”,即由民政与财政部门每季度对乡镇五保户实际人数进行一次核实,每年对所有五保户进行一次年审和普查,力求客观真实,做到应保尽保,杜绝虚报冒领。要加强敬老院的财务管理,坚持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按月公布供养经费的收支明细情况,接受五保户和社会的监督。要建立以民政部门为主,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五保”供养督查制度,形成长效的监督机制,适时抽查通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贪污、挪用、挤占“五保”供养款物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00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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