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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进行2006年度考古发掘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第 五 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可按程序申请考古发掘资质;符合《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第 六 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可按程序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
二、申请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须填报《考古发掘团体资格申请书》,并按程序申报。
三、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按程序申报:
(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本科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材料。非考古专业人员需提交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代表性学术论文和2篇田野考古发掘简报。
四、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11月10日。《考古发掘团体资格申请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可从国家文物局主页(www.sach.gov.cn)下载打印。
五、材料请寄送至: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考古处
邮 编:100020
联系人:张 凌 010-65551655
王 彬 010-65551643
六、在以往评审工作中,发现个别省份申报材料存在漏填项目、字迹模糊潦草、无初评组意见、公章不全等问题,给评审工作增添了难度。请你局严格按照《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做好传达、初评和申报工作,以保证申报和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200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