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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3 生效日期: 2005-06-13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5]13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多渠道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认真贯彻落实对贫困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全市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后,要继续加强对残疾人的救助和扶持,并通过开展结对帮扶等活动,保障其基本生活。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大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工作力度,在每年的为民办实事项目中,要有为贫困残疾人办好事、办实事的内容。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扶助贫困残疾人。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和国家对西部开发的有关项目、市级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三峡库区后期产业扶持项目,要优先支持贫困残疾人,尤其是要向生活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市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残疾人倾斜。同时,要大力弘扬扶弱济困的传统美德,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伸出友爱之手,捐款捐物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残疾人福利设施。
  (三)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一是要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城市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其中,对家庭确有困难、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无业残疾人,可与其父母分户计算。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一、二级无业重度残疾人按照分类救助政策执行。二是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纳入农村特困救助、医疗救助等范围予以救助。已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的区,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三是积极开展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对城镇残疾人个体户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适当补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四是优先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特困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
  (四)建立助残自愿者队伍,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深入广泛地开展助残活动,为残疾人提供便捷的服务。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继续贯彻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都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特别是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中,不得人为设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障碍,擅自提高招录招聘条件和歧视残疾人。对因工种特殊不能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没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三、扎扎实实地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一)建立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一是充分利用市级综合性医院和区县(自治县、市)医疗机构、大型康复医疗机构、残联综合服务机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康复服务网络。二是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范围,配备相应的康复工作人员和设备,深入到贫困残疾人家庭,指导贫困残疾人服药和康复训练,真正做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
  (二)多渠道筹集贫困残疾人康复资金。一是各地要将贫困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为2015年实现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二是继续将部分福利彩票资金用于康复项目。三是利用各种渠道争取国内外、市内外康复捐助项目和资金。
  (三)继续扎实有效地开展救助重症贫困精神病患者、尤其是重症狂躁型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工作。对重症贫困精神病患者和重症狂躁型精神病患者在治疗和用药上,予以适当资助,并对住院患者实行医疗救助。
  (四)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家庭的各类残疾儿童,在其驻地辖区内提供优惠服务,并对其提供的康复医疗服务项目减半收费。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略)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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