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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步做好信托投资公司股东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8 生效日期: 2003-10-28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银监通[2003] 32号

各银监局: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信托投资公司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现就加强信托投资公司股东资格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一、单个投资人(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该投资人的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投资公司不得超过两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一家。
  本通知所称投资人是指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本通知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持股比例超过50%(含本数),且这种地位使其有权控制该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决定或改变。

  二、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其固有财产投资入股其他信托投资公司,但吸收合并除外。
  信托投资公司以信托财产投资入股其他信托投资公司的,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该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情况,并保证以该信托财产所做的投资行为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三、投资人在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时,应当以书面声明的形式,对自己及其一切关联方在其他信托投资公司的投资信息作详尽和真实披露。

  四、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季度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其前十名股东在各类金融机构中投资入股的情况,该情况遇重大变动时应当随时报告。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信托投资公司股东信息查询系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级分支机构在按照监管权限进行信托投资公司股东资格审查时,应当通过该系统及其他手段查询投资人的信息,认真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同时,将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所获得的投资人和股东信息及时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现已投资入股信托投资公司的投资人,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应当尽快或在最近一次增资时依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级分支机构在审查信托投资公司股东资格时,应严格按照原有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办理,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200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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