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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3 生效日期: 2003-10-23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3]1170号
北京上海重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河南江西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四川青海山东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家电网财(2003)22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网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13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1050       北京
   2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1060       济南
   3   河北省电力公司        500        石家庄
   4   山西省电力公司        360        太原
   5   东北电力集团公司       160        沈阳
   6   辽宁省电力公司        700        沈阳
   7   吉林省电力公司        290        长春
   8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380        哈尔滨
   9   华东电力集团公司       230        上海
   10   上海市电力公司        650        上海
   11   江苏省电力公司        1100       南京
   12   浙江省电力公司        980        杭州
   13   安徽省电力公司        380        合肥
   14   福建省电力公司        430        福州
   15   华中电力集团公司       130        武汉
   16   湖北省电力公司        40        武汉
   17   湖南省电力公司        340        长沙
   18   河南省电力公司        620        郑州
   19   江西省电力公司        200        南昌
   20   四川省电力公司        400        成都
   21   重庆市电力公司        160        重庆
   22   陕西省电力公司        270        西安
   23   甘肃省电力公司        210        兰州
   24   宁夏自治区电力公司      110        银川
   25   青海省电力公司        80        西宁
   26   新疆自治区电力公司      70        乌鲁木齐
        合  计          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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