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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做好2001-2005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8 生效日期: 2005-11-18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中央宣传部
发布文号: 司发通(2005)87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中直机关工委宣传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宣传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
  2001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五年来,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经过社会各界以及各级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四五'普法工作不断深化,取得了明显成效: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普及,公民宪法观念、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今年是实施'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的最后一年,为鼓励先进,进一步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促进、实现、保障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决定,表彰一批在 2001-2005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城市、先进县(市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类别及范围
  (一)2001-2005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城市。参评对象为地市(地、州、盟)。
  (二)2001-2005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县(市、区)。参评对象为县及县级市(区、旗),各直辖市所辖区县。
  (三)2001-2005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
  1、先进单位。参评对象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
  2、先进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参评对象为地方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
  (四)2001-2005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
  1、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模范。参评对象工作事迹突出,工作成绩显著,在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
  2、先进个人。参评对象为热心法制宣传教育事业的全体公民。
  3、先进工作者。参评对象为从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

  二、评选条件(见附件)

  三、评选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拟推荐的2001-2005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城市、先进县(市、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由党委宣传部与司法厅(局)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见附件)共同组织推荐,在形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各地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报全国普法办审批。
  (二)各行业、各系统拟推荐的2001-2005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由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评选推荐,报全国普法办审批。
  (三)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拟推荐的2001-2005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分别由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普法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荐,报全国普法办审批。
  (四)军队武警系统拟推荐的2001-2005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负责评选推荐,报全国普法办审批。

  四、评选要求
  (一)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走群众路线,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逐级上报。
  (二)评选对象重点是基层干部群众、基层工作人员和基层单位,司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三)评选对象要有广泛的代表性,适当考虑少数民族和妇女比例。
  (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条件,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精心组织,保证质量,积极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对推荐的先进城市、县(市、区)、集体和个人要在本省(区、市)、本部门、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社会反映和群众意见,公示时间为5至7天,公示后报经全国普法办公室审定。
  (五)各地、各部门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要认真填写《2001-2005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城市审批表》、《2001-2005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县(市、区)审批表》、《2001-2005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审批表》、《2001-2005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审批表》(见附件)。审批表及先进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各一式3份,于2005年12月30日前报送全国普法办公室。

  五、表彰办法
  对评选出的'四五'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城市、先进县(市、区)将分别授予'2001-2005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城市、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四五'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先进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将分别授予'2001-2005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先进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四五'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将分别授予'2001-2005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模范、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

  六、组织领导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和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组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部法制宣传司,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联系人: 成 卫   刘汉银
  联系电话:010-65205872  65205809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司法部法制宣传司
  邮政编码:100020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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