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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有关区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5 生效日期: 2004-07-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4]279号


有关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及市物价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费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6]312号)规定,经研究,现将规范外环线5公里以外有关区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区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及管理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费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6]312号)规定执行。

  二、各有关区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为:
  (一)城镇普通商品住宅项目,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建筑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65元。
  (二)大型公建项目,按实际建筑面积计收。其中:商贸、娱乐、旅游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20元;写字楼、高档公寓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15元;文化、教育、金融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10元。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工程内容包括自来水、燃气、污水、雨水、道路及其它。单项不具备配套条件的,其建设工程费应予以剔除。

  三、各有关区县可以根据上述收费标准,结合各自实际提出具体的执行意见,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上述各项收费的执行范围要严格限定在区、县城镇规划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农村楼房化建设、农民住房等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收费范围。

  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部门统一收取,平衡使用,专款用于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区县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收取、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六、上述收费标准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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