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天津市2004年企业工资继续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1 生效日期: 2004-06-21
发布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津劳局[2004]192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财税系统各单位:
  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机制,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2004年企业工资总额继续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以2003年实发工资总额为基础,根据“增人增资、减人减资”原则,核增核减企业工资总额。
  为保证2004年全市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目标的完成,按照2003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实发工资总额的12%核入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由此增加的工资总额在考核企业完成利润指标时,可视同完成利润或减亏指标。

  二、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
  盈利企业以上年企业财务决算反映的实现利税为当年基数;亏损企业以上年实际亏损额作为当年基数。跨单位成建制划入、划出的,原则上按上年财务决算调整后的经济效益指标为基数。

  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2002年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2]156号)和《关于天津市2003年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的补充通知》(津劳局[2003]163号)以及《关于企业历年工资结余处理意见的通知》(津财企一[2003]44号)执行。

  四、核定表的报送与认定
  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填写《2004年企业实行“两低于”办法基数核定表》,经主管局(总公司)认定后,于8月底前分别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负责税务征管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作为企业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工资总额的依据。

附件:
  1.2004年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基数核定表(略)
  2.《2004年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基数核定表》填表说明(略)
二ΟΟ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