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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8 生效日期: 2004-05-18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4〕0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环保局、市计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在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在巩固我市2003年环保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扩大清理整顿范围,重点集中治理污水、废气和其他严重的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问题。
  (一)各级政府要将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以查处北辰区西堤头地区环境污染为突破口,按照辖区环境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对本地区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集中整治;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进行综合治理,让群众看得到治理的进展和效果,解决情况要向群众反馈。
  (二)整治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问题。尤其是重点整治钢铁、电解铝、水泥、铁合金等行业违规建设与结构性污染问题,以及建设开发中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突出问题。要对1998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逐一认真复核,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已经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在建的要立即停建,经审批后方能复产;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治理。
  (三)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采取停止供电、供水措施,对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人。
  (四)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初次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且污染物超标排放幅度不超过50%,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依法责令其停止超标排放,作出书面承诺,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以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于在2001、2002年严查行动和2003年清理整顿行动中已经受到查处、现仍有超标排污行为的单位,一律按照有关法律规范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未经市环保局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存在超标排污问题的,一律责令整改,并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对污水处理厂不能坚持正常运营的,要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营。对污水处理厂因不正常运营,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对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化工生产等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的排放和泄漏,杜绝危害人体健康事故的发生。
  (七)对于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扶持企业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一律予以纠正。对于已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补救。对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拒不纠正,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公开处理。

  三、工作分工
  市环保局、市计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组织开展全面的清理行动,确保清理工作不留死角。
  市和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对依法需要停产、关闭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市和区县经济部门负责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清查,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出租厂房、场地用于从事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企业进行全面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一律解除租赁合同,予以清除。
  市和区县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市和区县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等部门开展的此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凡因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此次整治工作中清查不力、整顿不到位,采取走过场或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立项,造成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及经营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为开展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市和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拟由陈质枫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市计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监管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建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市环保局、市计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充分发挥统一组织协调作用,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研究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问题,确定督办重点。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和支持,增强执法合力,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任务的完成。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并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群众投诉多、环境污染严重地区的政府要制订环境综合整治具体实施计划,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不仅处理事,还要处理人。严格执行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影响的,特别是对环境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放任、袒护、纵容、包庇的,要坚决查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在执法检查中执法不力、查处不到位,采取走过场或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立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督办处理重点环境问题,公开查处大案要案。各级政府对突出环境问题要采取挂牌督办措施,不解决不撤牌。对重点环境违法案件要进行公开查处。
  (三)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保护环境、维护群众利益的决心和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深入宣传环保法律法规,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社会各阶层的环境法律意识。公布“12369”环保举报电话,曝光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和违法企业名单,营造震慑违法者、鼓励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
  (四)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通报。建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报告制度,是加强上下协调,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各区县每周要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和结案情况以及信息上报情况,要定期进行通报。市领导小组根据要求,将我市工作进展情况向全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五、具体步骤
  (一)5月20日至5月30日为准备动员阶段。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和实施方案在5月20日前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5月30日至6月中旬为自查自纠阶段。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有悖于环境保护法法规的政策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市领导小组将于6月3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市级重点挂牌督办名单上报全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6月中旬至9月中旬为全面整治阶段。6月中旬至7月中旬,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各区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本区县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和政策清理情况于7月20日前报告市领导小组,由市领导小组汇总,于7月30日前报告全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市领导小组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挂牌督办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8月上旬至9月中旬,迎接全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联合检查组对我市有关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四)9月下旬至11月为总结提高阶段。各区县人民政府认真总结本次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组织一次“回头看”活动,防止污染反弹。11月10日前,将本区县2004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对全市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市人民政府,于11月20日前将全市工作总结报告全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监察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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