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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皖政办〔2004〕57号文件精神有关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7 生效日期: 2005-03-17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淮府办[2005]35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皖政办(2004)57号文件精神有关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贯彻皖政办(2004)57号文件精神有关意见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57号)文件精神,并根据我市事业单位 参加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情况,现就贯彻皖政办(2004)57号文件精神提出以 下意见。   一、关于皖政办(2004)57号文件适用范围。皖政办(2004)57号文件以及本通知适用于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形式确定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转制的 事业单位严格按照转制政策执行。同时扩大到本文件下发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于文件下发前执行事业单 位退休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亦比照此文件执行。事业单位的管理形式和性质由市编制 部门确定。对于文件下发后新参保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执行。
  二、统一原参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定和支付渠道。本文下发前原参保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原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核发的离退休金不变。
  原参保事业单位本文下发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规定计发。   在本文下发后5年内符合条件退休人员,按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费的加发补贴。补贴基数为当地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与本人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算的退休费的差额,加发基数一次核定不再变更。自本 文下发之日起第一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90%;第二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70%;第三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50%;第四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30%;第五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10%。如按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与加发补贴 之和,高于本文下发时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算退休金的,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标 准执行。从本文下发起第六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加发补贴。
  三、进一步规范原参保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待遇的政策。原参加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职工,本文下发前已经退休的,其退休金的调整仍按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有正常事业费全额拨款的单位,增资的费用由财政全额承担;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增资费用 按财政补助的比例由财政和社保经办机构共同负担;没有正常事业费拨款的事业单位,增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负担。
  本文下发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四、自本文下发之日起,5年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原参保事业单位职工,其加发补贴的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核定并记录备案,退休时按照规定的比例计发补贴。
  五、对于2004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原按国家规定计发的退休费不变,实行五年过渡的职工核定补贴时间从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
  六、事业单位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基本养老金。其中,符合加发补贴标准的,先由市人事部门按照事业单位标准计算退休费后,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加发补贴。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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