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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B章:架空缆车(费用)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11章第28(1A)条)

[1993年2月26日]

(本为1993年第4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架空缆车(操作及保养)规例》(第211章,附属法例)第4或5(7)条而提出申请所须缴付的费用,为附表列出的费用。

第3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4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附表 版本日期 24/11/2000

[第2条]

申请的性质

费用$

1.根据《架空缆车(操作及保养)规例》(第211章,附属法例)第4条认可为─

(a)检测员3675

(b)合资格的人2055

(c)控制员2055

(d)操作员1395

2.根据《架空缆车(操作及保养)规例》(第211章,附属法例)第5(7)条修订有限制的认可证明书1395

(1994年第112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598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1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30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7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32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278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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