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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5 生效日期: 2005-02-25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淮府[2005]19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2005年是实施“十五”计划最后一年,也是实现淮南三年奋力崛起的开局之年,做好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要。现就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树立安全发展的思想观念,以全面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主线,深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强化主体责任,夯实安全基础,深化专项整治,完善监管体制,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杜绝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控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事故总量比2004年下降5%。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力争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4年下降5%,重大事故起数控制在省下达的指标内。
  道路交通安全,力争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4年下降5%,3人以上事故起数控制在省下达的指标内。
  消防安全,杜绝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火灾死亡人数控制在省下达的指标内。
  水上交通安全,实现2005年安全年。

  三、工作重点
  (一)深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努力提高全民的安全文化素质。着力开展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安康杯”竞赛活动。利用多种媒介、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全民,特别是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对忽视安全生产、发生重大事故的典型事例予以公开曝光。
  (二)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法法规知识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强化基层、基础“双基”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00人以下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组织落实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要负责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职工。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报告、整治、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提高单位和职工抢险自救能力。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市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管局要抓紧调研,对我市工业企业在安全管理、技术装备、职工教育培训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督促企业强化安全基础,提高管理水平。要继续开展高危行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逐步完善政府应急处置机制。
  (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解决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
  1、煤矿专项整治。重点抓好瓦斯灾害治理工作,全面贯彻“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十二字方针,完善安全检测和防范设施,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提高防灾抗灾能力,严禁超能力生产。坚决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2、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整治。重点抓好“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凡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和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抓好烟花爆竹整治,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经营、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严把烟花爆竹销售安全许可关。
  3、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重点抓好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的集中治理。2004年安全评价中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小矿山全部停产整顿,经整顿仍然不合格的一律关闭。
  4、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整治。重点抓好对小煤矿、采石场和烟花爆竹重点乡镇的监管,严厉打击多头销售、自行购买和私炒、私卖、私买炸药、雷管等民爆器材,以及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5、道路交通专项整治。重点抓好对事故多发的危险路段和驾驶员队伍、路面行车秩序的集中治理,强化对城市道路、206国道的监管,加大超限、超载车辆的查纠力度。
  6、水上交通专项整治。重点做好大型渡口和乡镇农渡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两客一危”船舶(即客渡船、旅游客船和危险品运输船)的监管,落实重点时期、重点水域、重点渡口安全防范措施。
  7、人员密集场所消防专项整治。重点开展消防设施配备和消防通道畅通的治理,加强对消防安全人员的培训,严肃查处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不按照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灯等违法、违规行为。
  8、建筑施工专项整治。重点做好起重机械、脚手架搭设、模板和深基坑开挖的施工管理,防范脚手架倒塌、土石方坍塌和高坠事故的发生。
  9、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重点开展对重要设备和超期未检以及“土锅炉”整治区域的小锅炉巡查,全面实施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许可制度,继续做好气瓶整治,逐步推行气瓶使用登记制度。
  10、中小学危房专项整治。重点抓好农村中小学,特别是贫困乡镇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加快危改进度,加大危改工作监督力度,坚决杜绝中小学生在D级危房内上课。
  (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要求,对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颁发,严格实施管理。凡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颁发许可证照。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规定颁发证照的或发证后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认真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和涉及危险物品等高危领域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评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审查和验收。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按季度将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的现状,下决心加大安全投入,加快技术设备更新改造,依靠科技和装备,努力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要保证必需的资金投入,严格按照《安徽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足额提取和按规定使用安全费用。煤矿和非煤矿山提取的比例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冶金企业,电力企业提取的比例不低于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1%。安全费用必须按月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七)加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治,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坚持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全面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相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要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动态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管辖范围内的重大隐患建立台帐,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并报告同级政府,有效监控,督促整改。
  继续实行市级隐患监控制度。市安委会办公室要按照市安委会的决定,对市级监控隐患分类建档,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定期督查。整治责任单位要按照市安委会下达的整治任务,把整治责任落实到人,整改措施落实到现场,隐患不消除、问题不解决绝不放过。
  (八)进一步健全完善体制,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
  要按照充实加强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职能“四落实”,乡(镇)、街道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生产一线,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要结合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进一步加强安全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全面提高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做到依法行政,努力培养一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执法队伍。
  (九)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
  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责任追究是确保责任制落实的有力手段。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通过责任追究,强化各级干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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