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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31 生效日期: 2005-01-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皖交路[2004]71号
各市交通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总公司、省交投集团:
  根据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以下简称两部委文件),经省政府秘函(2004)218号文批复,现就降低我省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按车型分类收费标准的调整
  1.高速公路按车型分类收费标准拟调整如下:
  上表第4类10~15吨(含15吨)车,收费标准由原每车公里1?4元降低为1?2元,20英尺集装箱车收费标准不变;第5类大于15吨的车,收费标准由原每车公里1?6元降低为1?4元,40英尺集装箱车收费标准不变。
  2.长江独立特大桥按车型分类收费标准的调整。由我们按照两部委文件同比例调整的原则单独核定后执行。
  二、计重收费标准的调整
  1.正常质量的车辆收费标准拟调整如下:
  封闭式高速公路: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的车辆按0?08元/吨公里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3元/吨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43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者,按5吨计费;计重收费不足20元时,按20元计费。
  三、普通开放式公路按吨次收费标准的调整
  按照两部委文件的要求,对第4、5类车型(10吨以上的货车)收费标准统一在现有基础上下调20%。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1~10吨(含10吨)的客货车仍按现行6元/每吨次标准计征;10吨以上的货车按5元/每吨次标准计征。
  四、调整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安徽省交通厅、安徽省物价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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