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奥迪及宝来牌系列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7 生效日期: 2004-09-17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4]163号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一汽一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高尔夫(G01f)、奥迪(AUDI)及宝来(BORA)牌系列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对一汽一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规定的减税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的上述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征消费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起止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减税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止日期
  备注
  高尔夫(Golf)牌系列轿车
  Golfl.6
  Golf2.O
  2003.6.8-2003.12.31
  Golf2.OAT
  F~7164
  FWl64AT
  2003.6.26-2003.12.31
  FV7184
  FV7184AT
  奥迪(AUDI)牌系列轿车
  FV7251TDIAT
  2003.11.g-2003.12.31
  宝来牌(BORA)牌系列轿车
  BOR&I.8
  BORAl.8hT
  2003.8.1-2003.12.31
  BORAl.8T
  BORAl.8TAT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