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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开发区贷款风险监控和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4 生效日期: 2003-09-04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银监通[200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改革开放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国家兴办开发区政策,积极发展开发区授信业务,增加对开发区的贷款投入,对缓解开发区融资压力,支持开发区建设,发展外向型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由于一些地方不顾实际条件盲目设立和扩建名目繁多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度假区,下同),导致开发区过多过滥,银行机构对开发区贷款的潜在风险加大。根据国务院日前关于对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知精神,现就规范银行对开发区的授信业务,加强贷款风险监控和管理,支持开发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开发区贷款的潜在风险,加强风险预警和监控。开发区贷款主要指对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下属企业的贷款。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开发区贷款质量总体较好,但是其潜在风险不容忽视,主要是开发区开发资本金不足,融资渠道单一,银行风险较为集中;开发区建设周期长,流动资金贷款短借长用的现象突出,贷款的流动性较差;开发区贷款担保抵押难以落实,信用贷款比例高,按期归还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银行机构为争夺对开发区及其所属企业的业务主导地位,盲目竞相授信,贷款风险加大。对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定要增强风险控制意识,加强对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总体规划、市场开发潜力、地方财政状况、土地开发成本和转让价格等情况的调查分析,规范对开发区授信业务,加强风险监控,防范开发区清理整顿给银行贷款带来的市场风险。近期,各银行要结合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对开发区授信业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自查,全面准确掌握对开发区贷款的整体情况和风险状况,及时做好风险监控和资产保全工作。各银行要将清理和自查结果于9月30日前报银监会。

  二、严格执行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的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对开发区的贷款投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对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对于各地违反规定突击审批和突击设立的开发区,一律不得向其发放贷款。对在这次清理整顿过程中被勒令停办的开发区,一律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对前期已经发放的贷款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严密监控,按期收回。对于整改后报经审批保留的开发区,要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谨慎给予贷款支持,重点是支持报批手续完备、规划合理、效益良好、还款来源确有保障的开发区项目建设,促进开发区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强开发区贷款管理,规范银行授信业务。各银行机构要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加强对开发区贷款的贷前调查评估,严格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的审贷程序和标准,强化对开发区及其所属企业的授信业务的审核,落实贷款抵押担保手续,对贷款使用实行全程跟踪和严密监控,防止贷款挪用。要尽快研究制定对开发区授信业务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区授信主体资格、贷款投向用途、担保抵押手段和贷后监控措施。对开发区的运营收入账户,各授信银行可协商明确一家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加强对还款来源的监控,保证回收款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防范开发区多头开户逃避银行监控给贷款资金带来的风险。

  四、加强对银行机构开发区授信业务的监管。银监会派出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对开发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要求,严密监测个别地区开发区热给银行业造成的风险隐患,严格监督授权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对开发区的授信业务,严肃查处各类违规发放开发区贷款的行为,切实规范银行间对开发区的授信秩序,防止同业无序竞争造成的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形成新的信贷风险。

200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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