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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1 生效日期: 2003-09-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3]177号

国家邮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8月1日起,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人民银行的部分,按照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目前年利率为1.89%)计息。

  二、2003年8月1日以前的邮政储蓄老转存款暂按现行转存款利率计息(目前年利率为4.131%)。

  三、从2003年8月1日起,邮政储蓄新增存款由邮政储蓄机构自主运用。国家邮政局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邮政储蓄机构可以进入银行间市场参与债券买卖,也可与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办理大额协议存款,与政策性银行进行业务合作,开展部分中间业务。此外,邮政储蓄机构可依程序申请成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承销团成员。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对邮储转存款的相关会计处理办法另行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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