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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抗菌药物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4 生效日期: 2004-09-14
发布部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抗菌药物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4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抗菌药物的监督管理,促进合理用药,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工作,要教育、引导、监督零售药店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未列入非处方药物目录的抗菌药物,在全国范围内所有零售药店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能销售的规定',防止松懈情绪,确保上述规定落到实处。

  二、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继续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大安全合理用药,防止抗菌药物滥用,推进药品分类管理进程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认知程度,特别要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及驻店药学技术人员的作用,把他们作为宣传教育的前沿,通过悬挂宣传条幅、在店堂醒目位置张贴指导消费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警示语、向消费者提供药学服务等手段,提高广大群众的用药水平。对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的零售药店,要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积极推广。

  三、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本辖区内零售药店落实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的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局《通知》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零售药店严重违反药品分类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除及时予以纠正外,要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给予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以确保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2004-2005年工作规划的最终落实,保证分类管理工作的稳步推进。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零售药店抗菌药物销售监管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我局决定加强抗菌药物的监督管理,促进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未列入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各种抗菌药物(包括抗生素和磺胺类、喹诺酮类、抗结核、抗真菌药物),在全国范围内所有零售药店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能销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要求本辖区内零售药店做好抗菌药物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的准备工作。2004年7月1日后不按规定销售的,一经发现,要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的规定进行查处。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国药管安(1999)401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密切监测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并加强抗菌药物不良反应发生发展趋势的分析和研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零售药店抗菌药物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工作,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药管市(1999)454号)及我局下发的药品分类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检查工作,切实加强抗菌药物的监督管理。要认真检查本辖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特别要检查注射剂、抗菌药物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的执行情况,加大推进药品分类管理的步伐。
  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我局《关于开展加强抗菌药物监管促进合理用药宣传活动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286号)的精神,在本辖区范围内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各界的认识,引导公众在医生指导下合理使用抗菌药物,配合监管工作的开展。
  加强抗菌药物的监督管理,促进合理用药,是一项广泛而长期的重要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尽管存在很多困难,我们要把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放在首位,认真履行职责,竭尽全力做好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不断提高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水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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