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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安徽省2004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体检、考核、公示和审批录用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4 生效日期: 2004-08-24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 皖人明电[2004]30号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2004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皖人发[2004]27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全省2004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体检、考核、公示和审批录用工作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体检和考核
  (一)体检、考核对象的确定
  面试结束后,省、市录用主管机关根据各招考部门职位计划数,依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权重合成后的总成绩高低顺序,按有关规定,确定体检和考核对象。招考部门按照录用主管机关确定的体检、考核对象名单及时向考生发出《安徽省2004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体检、考核通知书》(以下简称《体检、考核通知书》(附件1)。其中,省级机关各招考部门的《体检、考核通知书》由省考录办签章核发。
  (二)体检、考核的原则和顺序
  1、体检、考核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回避、监督的原则。
  2、体检、考核的顺序为先体检后考核。
  (三)体检、考核的组织领导
  体检、考核工作在同级考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录用主管机关统一指导,按有关规定进行。其中,省级机关体检、考核工作由省直各招考部门组织实施;市以下机关(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体检、考核工作由各市录用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
  (四)体检、考核注意事项
  1、体检必须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以及程序、方法等按《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1999]58号)和《关于安徽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体检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发[2004]34号)规定执行。组织体检时,要事先把文件中规定的有关工作程序、体检项目、标准和要求等向医院交待清楚,做到各负其责,规范操作。体检对象必须按规定要求报到、体检,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者,按自动放弃处理。体检统一使用《安徽省2004年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体格检查表》(附件2)。
  2、考核应按照《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录用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1999]58号)规定的内容和方法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注重工作实绩并兼顾与拟任职位相关的实践经验。其中,对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主要考查其在校期间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学习情况及其参加社会实践情况。经考核,凡有《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皖政[1997]24号)第十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录用。
  3、报考政法系统职位的,其体检和考核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
  4、因体检或考核不合格出现报考职位缺额的,经录用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在同职位其他面试对象中等额递补再行体检、考核。
  二、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
  (一)体检、考核结束后,由各招考部门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录用主管机关审定。省级机关报省考录办审定;市以下机关(包括省以下垂管系统)由各市录用主管机关审定。
  (二)经审定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分别由省、市、县录用主管机关负责向社会公示7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三)公示期间,对反映、举报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调查,弄清问题,为审批录用做好准备。
  三、审批录用
  (一)审批手续
  1、对经公示没有反映影响录用问题的人员,由招考部门写出录用报告,填写有关表格,连同拟录用人员报名、体检、考核等材料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报市以上录用主管机关审批。
  2、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拟录用人员,由招考部门把市考录办签章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主管局审核,经省主管局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录用主管机关审批。
  3、被录用人员凭录用审批机关核发的《安徽省2004年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
  (二)录用管理
  1、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试用一年。试用期间,不得再参加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试用期满,合格的按规定予以任职;不合格的,由用人机关报录用主管机关审批,取消其录用资格。
  2、试用期间,省、市录用主管机关和用人部门应按规定对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初任培训。
  3、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1、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招考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严密细致的实施方案,对体检、考核、公示、审批录用每一环节都要精心组织,严明纪律,规范操作,处置得当,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确保2004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体检、考核、公示和审批录用工作顺利进行。
  2、省直招考部门在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时,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组织、人事工作程序,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拟录用人员情况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汇报,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人选,确保公正、合理。非特殊需要或原因,一般应充分尊重考生的成绩和一贯表现,对考试成绩排名在前不能录用的考生要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并做好思想工作。
  3、体检、考核、公示和审批录用工作原则上于9月底基本结束。各市于10月中旬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报送考录工作总结材料。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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