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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北地区高水分玉米收购定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2 生效日期: 2002-12-12
发布部门: 国家粮食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近日,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出《关于东北地区高水分玉米收购定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内容如下:
  为解决东北地区高水分玉米收购问题,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并做好新的粮食质量标准实施后高水分玉米的验质定等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精神,从2002年秋粮上市起,东北地区粳稻和玉米全面执行国家新颁布的质量标准。要做好新颁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在收购过程中要认真执行,确保入库粮食质量。

  二、鉴于今年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秋粮收获期遇到不利气候影响,一些产区新玉米自然水分大多在23%以上(以下简称高水分玉米)的实际情况,为全面落实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保护农民利益,在收购时可适当放宽水分限制,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除水分外)的高水分玉米,实行按保护价收购。放宽掌握水分的具体范围,由各省(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要积极实行容重定等。对高水分玉米,可采取由基层粮库在所管辖范围内先深入农户调查取样的办法,摸清尚未交售的玉米质量、等级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制作各不同等级标准样品。现场收购时用感官检验再比照标准样品确定等级。农民对交售的高水分玉米感官定等计价过程中有异议的,收购单位要积极采用现场快速烘干办法,用容重器定等予以复检。

  四、快速降水仪器配备不到位的地区,今年高水分玉米可再沿用一年纯粮率定等的办法。对于玉米收购中同时使用新、旧两个验质定等办法的地区,要特别注意做好高水分玉米与水分含量23%以下玉米的价格衔接,避免出现因验质定等办法的不同而导致收购价格明显差异的情况。在玉米销售中,各地均要严格执行新标准,按容重确定等级。

  五、各级物价、粮食部门要按现有规定做好高水分玉米扣量扣价测算工作,并将高水分玉米价格张榜公布,让农民卖'明白'粮。 
  今年是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执行国家新颁粮食质量标准的第一年,又遇到特殊气候条件,有关省(区)应切实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做好保护农民的利益工作,认真做好毗邻地区间高水分玉米定等办法和价格的衔接工作,确保玉米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ОО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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