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质检量[2002]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管理机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科学、测试技术)研究所(院):
根据计量法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002年计量授权到期的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了复查考核。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等14个国家计量院(中心、站)和32个省级计量所(院)通过了复查考核,现准予换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并将计量授权单位名称、授权区域、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见附件1)和授权项目(见附件2)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