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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5 生效日期: 2006-03-05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兰政发[2006]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处理意见》已经2005年12月28日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会第11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五日
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28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甘政发(2005)48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为盘活城市存量土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原则,对已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将原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2004年8月31日以前已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已经原市规划国土局同意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途的项目,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的,可以按国土资源部21号令和省国土资源厅甘国土资函(2005)9号复函的内容,根据当前变更后用途的评估价与当前原用途的评估价差额来计算并补收土地出让金。?

  二、对2004年8月31日以后原土地使用权人拟将原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的,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根据土地现状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状况区分为以下三种不同情况:?
  1.土地为已完成拆迁平整、地上无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熟地”。?
  2.土地现状为未完成拆迁平整、地上仍有部分原建筑物、附着物或有未安置人员的土地。?
  3.土地上已有新建建筑物(含在建)或确需保留的建筑物的土地。?
  (二)根据以上三种不同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
  1.首先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兰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将用地交兰州市土地评估研究所对该土地按改变后的用途进行评估,评估出该土地目前熟地的市场价格后交兰州市土储备中心公开出让。?
  2.兰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现状,区别不同情况,对已完成拆迁平整、地上无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熟地”,按改变后的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公开出让,起始价根据评估确认的熟地价格按有关规定确定;对土地现状为未完成拆迁平整、地上仍有部分原建筑物、附着物或有未安置人员的“生地”,原则上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安置、完成垃圾清及场地平整并对相关人员安置后,作为熟地交市土地储备中心按上述意见公开出让;对土地现状为已有新建建筑物(含在建)或确需保留的建筑物的土地,由土地评估研究所对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进行评估后,对土地熟地价格与建筑物重置价之和作为评估价一并公开出让。?
  3.在规定的竞买期限内,凡符合条件的公司、团体或个人均可参加竞买,原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参与竞买。?
  4.原出让用地的土地性质按照法定的主要用途确定,办公用地和未明确以何种用途为主的综合用地按居住用途确定。对原土地使用人的土地收购补偿费根据原用地性质,按以下条款内容分别计算。?
  5.经竞争原土地使用权人竞得的,出让成交价款全额上缴市财政后,由市财政按《关于调整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标准的意见》中合同预约收购有偿出让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经兰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6.在规定的竞买期限内,对现状为(一)1、2款的土地经竞争其他方竞买成功的,成交价款全额上缴市财政后,将按第5条规定计算后的成交价款经市储备中心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对现状为(一)3款的土地,成交价款全额上缴市财政后,由市财政将建筑物价款与扣除建筑物价款后成交价款按第5条规定比例计算后的价款之和经兰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7.公开出让未成交的,对现状为(一)1、2款,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将地上建筑物拆迁、安置完毕并完成垃圾清运及场地平整后,土地由兰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关于调整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标准的意见》中现金收购有偿出让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进行现金收购。?
  对现状为(一)3款的,对地上建筑物不予补偿进行收回,土地由兰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仍按以上的补偿标准进行现金收购。?
  (三)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同意以上意见,提出仍按原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国土部门监督使用权人按出让合同使用土地,未按出让合同使用土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处理。?

  三、市国土资源局对行政划拨土地长期闲置和出让土地使用权闲置二年未使用的项目进行复审并限期进行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限期后仍没有实质性项目进展的土地,由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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