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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统计法》颁布20周年纪念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8 生效日期: 2003-08-28
发布部门: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粮办调[2003]155号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制观念,依法做好粮食统计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法〉颁布20周年纪念活动的通知》(国统字[2003]31号)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国粮食部门开展《统计法》颁布20周年纪念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学习贯彻《统计法》 
  各级粮食部门要根据粮食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粮食统计人员认真学习《统计法》,提高统计人员依法统计工作水平。学习要针对当前本地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程和粮食供求变化趋势,深入研究和思考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对今后粮食系统内统计、以及全社会行业统计工作,积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思路。为保证将学习活动落到实处,各地要为统计人员提供有关学习材料,并要保证必要的学习时间。《统计法》的学习,在形式上以自学为主,也可邀请统计专家给予指导。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要抓落实,并积极参加学习和讨论。

  二、积极组织知识竞赛和有奖征文活动 
  各省(区、市)粮食局要积极组织粮食统计人员参加全国纪念《统计法》颁布20周年知识竞赛和有奖征文活动。知识竞赛和征文启事、竞赛题及答题卡均在国家粮食局统计信息网上,请各省(区、市)接到通知后自行下载。知识竞赛和有奖征文活动分步骤进行:一是各省(区、市)要抓紧落实和组织知识竞赛答题活动,规定交卷时间,并从本省(区、市)参加知识竞赛的答题卡中选取5~10份优秀答卷,于2003年9月20日前,统一报送我局调控司,由我局集中送至国家统计局,其余答题卡自行邮寄;二是积极参加有奖征文活动,各省(区、市)粮食局要严格评选,挑选1~2份有奖征文的优秀作品,于2003年11月底前报送我局调控司。为扩大《统计法》学习活动的范围和影响,各地报送我局的优秀答卷的作者应包括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各级(省、市、县)粮食统计人员。要鼓励统计人员踊跃投稿,积极参与有奖征文活动,将粮食统计人员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精神和粮食统计工作的体会、感受展现出来。我们将把各地知识竞赛和有奖征文活动的材料和成果作为本年度我局统计评比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做好依法统计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 
  按照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执法十大标兵、依法统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方案》(国统办字[2003]19号)的通知,国家粮食局将参加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由于此次参加评选活动的单位除了统计局系统外,还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涉及范围较广,对先进代表数量和条件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因此,限定各省推荐1个先进单位和1名先进个人,于2003年9月25日前上报国家粮食局调控司。我局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推荐材料和推荐意见,按照评选条件进行综合评定后,报送国家统计局。为切实组织好这次纪念活动,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要通过开展纪念活动,增强粮食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意识,提高遵守统计法规的自觉性,严格执行统计法律,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保证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粮食统计咨询、服务和监督等功能,更好地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和企业经营服务。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国家统计局全国依法统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对象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评选对象:以省级单位为主,也可上报成绩突出的市、县级单位。
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1、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2、严格依法搜集、审核和检查统计数据,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3、在制定统计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的工作中成绩突出;4、在统计普法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5、积极推行统计执法责任制,在开展经常性统计执法检查、查办统计违法案件方面表现突出;6、具有完善的统计执法检查制度,在加强统计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二、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在政府统计机构中从事统计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
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1、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遵守《统计法》和统计制度;2、在统计数据搜集、质量审核和检查中,坚持原则,恪尽职守,敢于同统计违法行为作斗争;3、积极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依法统计工作,成绩突出;4、在统计立法、执法、普法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5、熟练掌握统计法法规,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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