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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价格干预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8 生效日期: 2003-05-28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综[2003]263号

  各区、县物价局:
  自发生“非典”疫情并引发市场价格波动以来,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我市相继出台实施了一系列政府价格干预措施。这些措施对于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市疫情尚未解除,价格干预措施仍将在一段时期内执行。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政府价格干预措施,加强和规范价格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的医药用品以及相关生产原材料,其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并负责政策解释。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解释政策或提高价格。遇有特殊问题,应及时请示,并以市价格主管部门的答复和解释为准。

  二、在防治非典特殊时期,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对实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进行价格认证、价格鉴证,更不得借机收费,增加企业负担。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从事其他各类价格咨询服务业务,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必须以接受委托为前提开展工作。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开展对政府价格干预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扰乱市场价格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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