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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4 生效日期: 2004-08-04
发布部门: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建城[2004]237号

各市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淮南市公用事业局,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现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建城[2004]11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贯彻执行。
  一、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是推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科学的发展观,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节水型城市标准和要求,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二、各市接通知后要按照《节水型城市目标考核标准》自查打分,总分达90分以上的,应积极申报;列入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十五”计划的合肥、淮北两市,必须申报节水型城市。

  三、申报节水型城市的有关材料将作为申请国家补助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项目的重要依据和优先条件。

  四、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要按照《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有关材料的上报工作。申报材料必须内容详实,标明出处,有据可查。

  五、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由省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日常工作由省建设厅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

  六、2004年8月15日前,各市要将申报节水型城市材料分别报省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
  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0551-2871248
  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0551-2884108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四日
附: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
建城[2004]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进一步推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加快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现在就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资源分布不均衡,水体污染严重,许多城市缺水情况日益严重。同时,许多城市水的利用效率不高,水资源浪费、城市管网漏损严重,个别地方盲目发展高耗水项目的问题仍很突出。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推进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是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压力,实现城市用水良性循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自1996年建设部、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通知》以来,各地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努力创建节水型城市,不断提高城市用水效率,使全国城市节约用水量从1996年的23.5亿立方米增加到2002年的37.2亿立方米。2002年北京、济南等十城市被命名为全国第一批“节水型城市”,起到了很好地示范带动作用。为了进一步推动城市节水工作,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创建节水型城市的标准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开展
  各地要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契机,把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作为节约资源的长期工作来抓,采取有效措施,突出重点,切实抓好以下十项工作:一是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二是抓紧城市节水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三是水价改革要有突破性进展,以价格机制促进节约用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四是完善节水配套的法规,扩大节水产品的认证范围;五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约用水新机制;六是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严格定额管理制度;七是加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广和使用力度;八是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海水、苦咸水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利用工作;九是严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管理;十是加快供水管网改造,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已经取得“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要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建立完善城市节水管理的长效机制,严格管理,深入挖潜,进一步提高城市的用水效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认真组织节水型城市的考核工作
  (一)对节水型城市的考核工作暂按建设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建城[2001]63号)(见附件一)中确定的“节水型城市目标考核标准”(暂定)并结合《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通知》(建城[1996]593号)进行。同时要对城市支柱产业和电力、冶金、石油石化等重点用水行业的取水量指标是否达到国家标准或同行业全国先进水平进行评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等部门要继续组织好本地区的“节水型城市”的申报和考核工作。自2004年起,节水型城市验收工作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每二年进行一次。2004年8月20日前各地要将汇总的考核结果和申报材料分别报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于2004年9、10月组织今年的验收工作。
  (三)凡是达到《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见附件二)中规定分数的城市,经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验收后,可命名为国家节水型城市。
  (四)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等部门同时要组织好对北京等十个已获“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城市的复查工作,复查结果要在2004年10月31日前上报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一: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略)
  附件二: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七月七日
附件二: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国家节水型城市的验收工作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验收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日常工作由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
  二、城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组织进行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并做好有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三、参加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的城市应按要求填报有关材料一式四份,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报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和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由其组织考核。直辖市的申报材料直接报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并由其组织考核。
  四、经考核总分达90分以上的城市,其申报和考核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和发展改革(计委、经贸委)等行政主管部门于验收当年的3月31日前分别报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验收后,可命名为国家节水型城市。
  五、国家节水型城市自获得命名后每隔一年自行复查一次,复查结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和发展改革(计划、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于复查当年的9月30日前分别上报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共同组织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撤消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
  六、节水型城市考核方法
  1、听取申报城市有关负责同志的汇报;
  2、查阅申报材料的原始资料;
  3、现场检查:(1)现场抽查节水型企业(单位)或节水型生活小区;(2)现场抽查公共生活用水单位;
  4、组织评审合议,提出评审结果。
  七、申报节水型城市提供的资料要完整、规范、真实、准确。统计口径要统一,并应采用统计局或政府确认的部门所提供的资料,做为填报依据。
  八、节水型城市申报材料包括:
  1、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和实施方案;
  2、申报节水型城市文件;
  3、申报节水型城市汇报材料;
  4、节水型城市考核评分结果;
  5、城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省级建设和发展改革(计划、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意见。
  九、国家节水型城市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命名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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