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3]239号
市教委:
你委《关于核定天津市教师教育发展服务中心教师资格认定费等收费标准的函》(津教委财[2003]2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教师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认定时,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标准暂定为每人300元,用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聘请专家、租用场地、印制表格、证书和组织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的费用支出。除此之外,不得再向申请人收取面试费、试讲费、考试费或证书工本费等其他费用。
二、上述有关单位对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及依法接受高等学校委托对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不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
三、教师资格认定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接此文件后,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相关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两年,届时请你委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