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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5A章:山顶缆车(安全)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65章第15条)

[1989年9月1日]

(本为1989年第30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部 导言

本规例可引称为《山顶缆车(安全)规例》。

宪报编号: L.N. 106 of 2002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7/2002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程监督”(engineering superintendent) 指公司根据本规例雇用为工程监督的人;

“工业学院”(technical institute) 具有《职业训练局条例》(第1130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司机”(operator) 指公司根据本规例雇用为司机的人;

“局长”(Secretary) 指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值勤技术员”(duty technician) 指公司根据本规例雇用为值勤技术员的人;

“测量师”(surveyor) 指公司根据本规例雇用为测量师的人;

“署长”(Director) 指机电工程署署长;

“缆车车厢”(tramcar) 指在缆车轨道上使用的挂接车厢(包括首尾车厢)。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程监督”(engineering superintendent) 指公司根据本规例雇用为工程监督的人;

“工业学院”(technical institute) 具有《职业训练局条例》(第1130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司机”(operator) 指公司根据本规例雇用为司机的人;

“值勤技术员”(duty technician) 指公司根据本规例雇用为值勤技术员的人;

“测量师”(surveyor) 指公司根据本规例雇用为测量师的人;

“署长”(Director) 指机电工程署署长;

“缆车车厢”(tramcar) 指在缆车轨道上使用的挂接车厢(包括首尾车厢)。

宪报编号: L.N. 106 of 2002

第3条 测量师的雇用 版本日期: 01/07/2002

第II部 测量师的雇用及职责

(1) 为施行本部,公司须雇用一人为测量师。

(2) 未经局长事先书面批准,公司不得雇用任何人为测量师。

(3) 如公司谋求雇用的人为具有下述资历的人,局长须根据第(2)款给予批准─

(a) 该人─

(i) 为香港工程师学会正式会员或为局长接纳的同等学会的正式会员;及 (1999年第62号第3条)

(ii) 使局长信纳,他对缆索铁道的保养、操作、检查和检验或与此相关的工作,具有不少于3年的实际经验;或

(b) 该人使局长信纳,由于他的教育、训练、专业经验、知识及技术,他是公司为施行本部而雇用为测量师的适当人选。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宪报编号: L.N. 362 of 1997; 62 of 1999

第3条 测量师的雇用 版本日期: 01/07/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2号第3条

第II部 测量师的雇用及职责

(1) 为施行本部,公司须雇用一人为测量师。

(2) 未经运输局局长事先书面批准,公司不得雇用任何人为测量师。

(3) 如公司谋求雇用的人为具有下述资历的人,运输局局长须根据第(2)款给予批准─

(a) 该人─

(i) 为香港工程师学会正式会员或为运输局局长接纳的同等学会的正式会员;及 (1999年第62号第3条)

(ii) 使运输局局长信纳,他对缆索铁道的保养、操作、检查和检验或与此相关的工作,具有不少于3年的实际经验;或

(b) 该人使运输局局长信纳,由于他的教育、训练、专业经验、知识及技术,他是公司为施行本部而雇用为测量师的适当人选。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第3条 测量师的雇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第II部 测量师的雇用及职责

(1) 为施行本部,公司须雇用一人为测量师。

(2) 未经运输司事先书面批准,公司不得雇用任何人为测量师。

(3) 如公司谋求雇用的人为具有下述资历的人,运输司须根据第(2)款给予批准─

(a) 该人─

(i) 为香港工程师学会正式会员,或英国机械工程师学会正式会员、英国轮机工程师学会正式会员、英国电机工程师学会正式会员,或为运输司接纳的同等学会的正式会员;及

(ii) 使运输司信纳,他对缆索铁道的保养、操作、检查和检验或与此相关的工作,具有不少于3年的实际经验;或

(b) 该人使运输司信纳,由于他的教育、训练、专业经验、知识及技术,他是公司为施行本部而雇用为测量师的适当人选。

第4条 测量师的职责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获雇用为测量师的人,如获公司如此指示,须─

(a) 检验每一辆缆车车厢的紧急刹车系统,并在模拟负载的情况下,记录刹车距离;

(b) 测试缆车的所有安全电路;及

(c) 整条拖缆凡可接触的部分,用测量圆周、肉眼检查及故障检查仪读数的方法,予以测量,以检验拖缆,

并就上述事项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2) 根据第(1)款进行的检验及测试,须妥为顾及不时根据本条例第14A条发出的实务守则。

宪报编号: L.N. 106 of 2002

第5条 工程监督的雇用 版本日期: 01/07/2002

第III部 工程监督的雇用及职责

(1) 为施行本部,公司须雇用一人为工程监督。

(2) 未经局长事先书面批准,公司不得雇用任何人为工程监督。

(3) 如公司谋求雇用的人为具有下述资历的人,局长须根据第(2)款给予批准─

(a) 该人─

(i) 持有由香港理工学院、香港理工大学或工业学院颁发的机械工程、轮机工程或电机工程的高级文凭或高级证书,或持有获局长接纳的同等或更高学历;及 (1994年第645号法律公告)

(ii) 使局长信纳,他─

(A) 对缆索铁道的保养及操作或与此相关的工作,具有不少于3年的实际经验;或

(B) 对工程具有不少于10年的有关实际经验;或

(b) 该人使局长信纳,由于他的教育、训练、专业经验、知识及技术,他是公司为施行本部而雇用为工程监督的适当人选。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宪报编号: L.N. 362 of 1997

第5条 工程监督的雇用 版本日期: 01/07/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第III部 工程监督的雇用及职责

(1) 为施行本部,公司须雇用一人为工程监督。

(2) 未经运输局局长事先书面批准,公司不得雇用任何人为工程监督。

(3) 如公司谋求雇用的人为具有下述资历的人,运输局局长须根据第(2)款给予批准─

(a) 该人─

(i) 持有由香港理工学院、香港理工大学或工业学院颁发的机械工程、轮机工程或电机工程的高级文凭或高级证书,或持有获运输局局长接纳的同等或更高学历;及 (1994年第645号法律公告)

(ii) 使运输局局长信纳,他─

(A) 对缆索铁道的保养及操作或与此相关的工作,具有不少于3年的实际经验;或

(B) 对工程具有不少于10年的有关实际经验;或

(b) 该人使运输局局长信纳,由于他的教育、训练、专业经验、知识及技术,他是公司为施行本部而雇用为工程监督的适当人选。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第5条 工程监督的雇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第III部 工程监督的雇用及职责

(1) 为施行本部,公司须雇用一人为工程监督。

(2) 未经运输司事先书面批准,公司不得雇用任何人为工程监督。

(3) 如公司谋求雇用的人为具有下述资历的人,运输司须根据第(2)款给予批准─

(a) 该人─

(i) 持有由香港理工学院、香港理工大学或工业学院颁发的机械工程、轮机工程或电机工程的高级文凭或高级证书,或持有获运输司接纳的同等或更高学历;及 (1994年第645号法律公告)

(ii) 使运输司信纳,他─

(A) 对缆索铁道的保养及操作或与此相关的工作,具有不少于3年的实际经验;或

(B) 对工程具有不少于10年的有关实际经验;或

(b) 该人使运输司信纳,由于他的教育、训练、专业经验、知识及技术,他是公司为施行本部而雇用为工程监督的适当人选。

第6条 工程监督的职责 版本日期: 30/06/1997

获雇用为工程监督的人须监管缆车的操作及保养,包括为该目的而执行本部所述的职责。

第7条 备存每日纪录的职责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工程监督须安排备存及保存载有下述资料的每日纪录─

(a) 每份每日纪录的日期;

(b) 操作缆车的司机及值勤技术员的姓名及职责,以及他们值勤的时数;

(c) 缆车的操作时间;

(d) 证实已遵从根据第16(d)条所需的每日肉眼检查;

(e) 所有显示恒稳情况的装置仪表每隔不超过4小时的读数,该等读数包括─

(i) 主要的输入供电电压读数;

(ii) 刹车系统的液压读数;及

(iii) 主要齿轮箱的油温读数;

(f) 任何意外、机件失灵或异常事件的细节,包括─

(i) 失火;

(ii) 山泥倾泻;

(iii) 紧急刹车的操作;

(iv) 安全开关掣的跳动;

(v) 轨道被冲坏;及

(vi) 树木倒在轨道上;

(g) 任何拯救行动或拯救演习的细节;及

(h) 署长合理地要求提供的任何其他资料或与缆车安全有关的事件。

(2) 根据第(1)款备存及保存的每日纪录─

(a) 如属第(1)(a)至(e)款所提述的资料,须由公司保留为期不少于1年;及

(b) 如属第(1)(f)至(h)款所提述的资料,须由公司保留为期不少于3年,

由该等每日纪录的日期起计。

宪报编号: L.N. 106 of 2002

第8条 进行检验的职责 版本日期: 01/07/2002

(1) 工程监督必须每3个月最少一次─

(a) 在无负载的情况下,检查运行刹车掣,并记录刹车距离;

(b) 用测量圆周及肉眼检查的方法,检验拖缆;

(c) 检查缆车车厢,以确保车门、车灯妥善操作,并确保所有螺钉、螺栓、铆钉及焊缝牢固;

(d) 检验所有电动机,尤其是整流器和电刷的磨损情况,并为所有发动机进行绝缘测试;及

(e) 检查所有拖曳设备及缆车车厢,包括所有轴承、液压系统及极限开关制,

并须就上述事项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2) 工程监督或(如局长认为适当)局长批准的工程师须每3个月最少一次彻底检验所有高架桥、路堑、路堤、横向排水沟、轨道路基及车站工程设施,并在每次持续滂沱大雨期间及在地震动后,进行检验,亦须就上述事项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宪报编号: L.N. 362 of 1997

第8条 进行检验的职责 版本日期: 01/07/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1) 工程监督必须每3个月最少一次─

(a) 在无负载的情况下,检查运行刹车掣,并记录刹车距离;

(b) 用测量圆周及肉眼检查的方法,检验拖缆;

(c) 检查缆车车厢,以确保车门、车灯妥善操作,并确保所有螺钉、螺栓、铆钉及焊缝牢固;

(d) 检验所有电动机,尤其是整流器和电刷的磨损情况,并为所有发动机进行绝缘测试;及

(e) 检查所有拖曳设备及缆车车厢,包括所有轴承、液压系统及极限开关制,

并须就上述事项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2) 工程监督或(如运输局局长认为适当)运输局局长批准的工程师须每3个月最少一次彻底检验所有高架桥、路堑、路堤、横向排水沟、轨道路基及车站工程设施,并在每次持续滂沱大雨期间及在地震动后,进行检验,亦须就上述事项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第8条 进行检验的职责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1) 工程监督必须每3个月最少一次─

(a) 在无负载的情况下,检查运行刹车掣,并记录刹车距离;

(b) 用测量圆周及肉眼检查的方法,检验拖缆;

(c) 检查缆车车厢,以确保车门、车灯妥善操作,并确保所有螺钉、螺栓、铆钉及焊缝牢固;

(d) 检验所有电动机,尤其是整流器和电刷的磨损情况,并为所有发动机进行绝缘测试;及

(e) 检查所有拖曳设备及缆车车厢,包括所有轴承、液压系统及极限开关制,

并须就上述事项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2) 工程监督或(如运输司认为适当)运输司批准的工程师须每3个月最少一次彻底检验所有高架桥、路堑、路堤、横向排水沟、轨道路基及车站工程设施,并在每次持续滂沱大雨期间及在地震动后,进行检验,亦须就上述事项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第9条 备存保养计划书等的职责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工程监督须就缆车的保养,拟备及备存包括下述资料的计划书─

(a) 所需润滑剂的种类及检修的次数;

(b) 监察正常的磨损情况及过度的磨损情况;及

(c) 特别元件的检修次数及定期进行的检查,

并须确保缆车按照计划书保养。

第10条 备存保养工作日志的职责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工程监督须就缆车的保养,安排备存载有下述资料的工作日志─

(a) 指明已进行的任何须执行的保养工作;

(b) 述明已检修的元件,该等元件的状况及更换;及

(c) 进行保养工作的人的姓名须包括在内。

第11条 与拖缆有关的职责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工程监督须确保如在任何时间有下列情形,须立即通知公司

(a) 在缆车操作时,使用绞接缆作拖曳之用;或

(b) 由于磨损、腐蚀、折断或损坏的金属线─

(i) 在相等于拖缆直径40倍的缆长内,其横截面面积的有效轴承已减少25%;或

(ii) 拖缆的状况或其性能令人对其在操作时是否完整及安全有所怀疑。

(2) 就计算第(1)款所述横截面面积的有效轴承的减少而言─

(a) 如横截面面积的减少是由于金属线折断所致,则在有关缆长内的所有已折断的金属线的所有横截面面积的总和,即构成减少的总额;

(b) 如在有关缆长内同一金属线有几处折断,则只须计算该条金属线的横截面面积;及

(c) 松散的金属线及绞合而变形的金属线须视为已折断。

(3) 工程监督须就拖缆安排备存载有下述资料的纪录─

(a) 规格;

(b) 制造商对拖缆的测试报告书的经核证副本;

(c) 拖缆的装置日期;

(d) 润滑纪录,包括润滑剂的种类及使用润滑剂的日期;

(e) 所有用肉眼检验的纪录及该等检验的报告,以及所有故障检查仪的读数,包括由于第(5)(a)款的结果而取得的纪录;及

(f) 署长合理地要求提供的任何其他资料。

(4) 工程监督须用肉眼检验拖缆─

(a) 如属新的拖缆,则须在该缆开始使用前检验;

(b) 如属现有的拖缆,则须每隔不超过1个月检验;及

(c) 在任何情况下,在署长合理地要求的其他时间及其他情况下进行检验。

(5) 工程监督须使用故障检查仪检验拖缆─

(a) 如属新的拖缆,则须在新缆开始运作后不迟于50小时进行检验;

(b) 在任何情况下─

(i) 在任何可能已对拖缆造成损毁的事件发生后;

(ii) 在署长合理地要求的其他时间及其他情况下进行检验。

(6) 凡因任何事件而可能已对拖缆造成金属线折断的情况,工程监督须立即用肉眼及故障检查仪,检验拖缆。

第12条 指示司机及值勤技术员有关安全预防措施的职责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工程监督须协助公司根据本规例所雇用为值勤技术员或司机的任何人,并须就一般安全预防措施而言,拟备书面指示并将其发给每一名值勤技术员及司机,指示他们在下述情况所须采取的行动─

(a) 凡有指示所指令的缆车停用;

(b) 有操作任何紧急刹车系统的事情发生;

(c) 拯救乘客;及

(d) 任何失火或意外发生。

第13条 与拯救及拯救设备有关的职责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工程监督须─

(a) 在按署长合理地要求的每隔一段时间,在缆车上进行拯救演习;

(b) 测试所有拯救设备─

(i) 在紧接任何拯救演习前,将设备测试达至其正常拯救负载量的两倍;

(ii) 每年一次,将设备测试达至制造商所建议的检定负载量;

(c) 在紧接任何拯救演习后,检验所有拯救设备,并确保所有遭损坏的设备随即予以修理,然后将设备测试达至制造商所建议的检定负载量;及

(d) 在紧接曾使用任何拯救设备以拯救乘客后,检验所有拯救设备,并须在缆车恢复操作前,修理或更换有需要修理或更换的该等设备。

第14条 与按照手册操作缆车有关的职责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工程监督须─

(a) 就缆车的操作,安排备存一本手册;及

(b) 确保缆车按照手册操作。

宪报编号: L.N. 106 of 2002

第15条 值勤技术员的雇用 版本日期: 01/07/2002

第IV部 值勤技术员的雇用及职责

(1) 为施行本部,公司须雇用一人为值勤技术员。

(2) 除非有关的人具有下述资历,否则公司不得雇用该人为值勤技术员─

(a) 持有香港理工学院、香港理工大学或工业学院颁发的机械工程或电机工程或轮机工程的高级文凭或高级证书,或持有获局长接纳的同等或更高学历,并对机械工程或电机工程或轮机工程具有不少于1年的工作经验; (1994年第645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b) 对机械工程、轮机工程或电机工程具有不少于10年的实际经验;或

(c) 具有获局长接纳的与值勤技术员职责有关的其他教育、训练、专业经验或技术。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宪报编号: L.N. 362 of 1997

第15条 值勤技术员的雇用 版本日期: 01/07/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第IV部 值勤技术员的雇用及职责

(1) 为施行本部,公司须雇用一人为值勤技术员。

(2) 除非有关的人具有下述资历,否则公司不得雇用该人为值勤技术员─

(a) 持有香港理工学院、香港理工大学或工业学院颁发的机械工程或电机工程或轮机工程的高级文凭或高级证书,或持有获运输局局长接纳的同等或更高学历,并对机械工程或电机工程或轮机工程具有不少于1年的工作经验; (1994年第645号法律公告)

(b) 对机械工程、轮机工程或电机工程具有不少于10年的实际经验;或

(c) 具有获运输局局长接纳的与值勤技术员职责有关的其他教育、训练、专业经验或技术。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第15条 值勤技术员的雇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第IV部 值勤技术员的雇用及职责

(1) 为施行本部,公司须雇用一人为值勤技术员。

(2) 除非有关的人具有下述资历,否则公司不得雇用该人为值勤技术员─

(a) 持有香港理工学院、香港理工大学或工业学院颁发的机械工程或电机工程或轮机工程的高级文凭或高级证书,或持有获运输司接纳的同等或更高学历,并对机械工程或电机工程或轮机工程具有不少于1年的工作经验; (1994年第645号法律公告)

(b) 对机械工程、轮机工程或电机工程具有不少于10年的实际经验;或

(c) 具有获运输司接纳的与值勤技术员职责有关的其他教育、训练、专业经验或技术。

第16条 值勤技术员的职责 版本日期: 30/06/1997

获雇用为值勤技术员的人须─

(a) 协助获雇用为工程监督的任何人根据本规例执行工程监督的职责;

(b) 确保除非值勤技术员能与司机保持通讯,否则缆车不会为运载乘客而操作;

(c) 确保为运载乘客而操作缆车时的平均车速不得超过每秒6米,而车速以任何一点计不得超过每秒6.24米;及

(d) 每日在为运载乘客而开始操作缆车前,按署长合理的要求,用肉眼检验指示器、控制器及安全装置。

第17条 司机的雇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V部 司机的雇用及职责

(1) 为施行本部,公司须雇用一些人为司机。

(2) 除非工程监督信纳有关的人已接受与司机职责有关的足够必需训练,以便安全操作缆车,否则公司不得雇用该人为司机。

第18条 司机的职责 版本日期: 30/06/1997

获雇用为司机的人须─

(a) 确保除非缆车车厢的车门已牢固关闭,否则不得操作缆车以运载乘客;

(b) 在缆车操作以运载乘客时,监察和观察缆车车厢的控制仪器的读数;及

(c) 遵从根据第12条发出的任何指示。

第19条 缆车须每年检验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VI部 公司的责任

公司须每12个月安排测量师按照第4条检验和测试缆车最少一次。

第20条 报告某些事件的职责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有下述任何事件发生,公司于有关事件发生后,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署长报告─

(a) 在缆车上有任何人死亡或受伤;

(b) 拖缆折断;

(c) 非因主要电力供应中断而导致主要传动装置的失效;

(d) 任何刹车系统失效;

(e) 在轨道沿所需进行的任何拯救行动;

(f) 任何失火;

(g) 任何山泥倾泻;

(h) 任何轨道被冲坏;及

(i) 署长不时合理地要求报告的任何其他事件。

第21条 与乘客人数有关的职责 版本日期: 30/06/1997

公司须确保任何缆车车厢均不得载有超过120名乘客。

第22条 当乘客安全受到危及时不得操作缆车的职责 版本日期: 30/06/1997

公司获工程监督通知,他认为缆车的操作会危及或相当可能会危及任何在缆车上乘搭或在缆车上的乘客的安全,公司须确保缆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操作以运载乘客。

第23条 公司就工程监督、值勤技术员及司机的职责须提供协助 版本日期: 30/06/1997

公司须就获雇用为工程监督、值勤技术员或司机的人根据本规例须执行的职责,提供一切所需协助、设备、方便及资料,以便他们适当地执行该等职责,并须确保值勤技术员及司机的职责均在工程监督的总监管下予以执行。

第24条 公司须备存操作手册及保养手册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公司须备存─

(a) 由缆车设计人或制造商所拟备的操作手册,叙明缆车元件的功能及操作,以及缆车安全运作的指示;及

(b) 由设计人或制造商拟备的保养手册,叙明建议的缆车保养程序,包括所需润滑剂的种类及使用的次数,决定过度磨损的定义及计量法、检修指定元件的建议次数及须进行的定期检查。

(2) 凡缆车设计人或制造商修订由其拟备的操作手册或保养手册,公司在接获设计人或制造商的修订后,须于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将有关修订通知署长。

第25条 公司如无足够拯救设施及设备,不得操作缆车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公司须提供使署长认为满意的足够设备及设施,以便在有意外或紧急事故发生时用以拯救乘客。

(2) 在不损害第(1)款的概括性的原则下,公司须确保─

(a) 在缆车沿的适当地点设置拯救设备;

(b) 所有拯救设备获得充分保护,以免遭受损坏、受天气损毁及失窃。

第26条 公司须更换拖缆 版本日期: 30/06/1997

公司于接获工程监督通知有关第11(1)(a)或(b)条所提述的情形存在后,须立即更换拖缆,或采取其他适当的安全措施(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27条 公司须维护使用缆车或在缆车附近的人士的安全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公司须提供使署长认为满意的合理数目的人员及设施,以管制使用缆车或在缆车附近的人及维护他们的安全。

(2) 公司须确保在缆车轨道两端终站作出安排,以引导和管制使用或拟使用缆车的人,使他们能够安全而有秩序地下车及下车。

(3) 除发生紧急事故外,公司不得使用任何非车站的地方接载或放下乘客。

第28条 公司须确保一般安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公司须确保─

(a) 所有电路、超荷装置、断路器、开关齿轮及保护装置均保持安全及妥善维修状况,并按照本规例及良好的电机工程常规,予以检验;

(b) 在缆车操作时,缆车沿的每一个站均获充分照明;

(c) 用作引导及管制乘客的所有栏杆与围栏均须保持良好维修状况;

(d) 车站内的所有地方须保持良好维修状况及清洁而整齐的状况;车站内的所有地面须保持不湿滑的状况;

(e) 为保护获雇用在缆车工作的人及公众而装设的所有防护装置及其他装置,均须保持安全维修状况,并不得被移走;

(f) 如缆车车厢出现下列的情形,则不得用作运载公众人士─

(i) 缆车车厢车门的连锁安全系统操作失灵;或

(ii) 其任何结构部分有变形或损坏;

(g) 在每一个缆车车厢内展示中文及英文公告;并须保持良好状况─

(i) 述明准许载客的最高限额;

(ii) 述明准许载重的最高限额;

(h) 在每一个车站内展示中文及英文公告,就任何事物在机械或电气方面会对或相当可能会对车站内或在车站附近的人构成的危险,提出警告;该等公告并须保持良好状况;

(i) 以下述方法为公司所雇用的人提供保护,使他们在缆车操作时免受伤─

(i) 展示中文及英文公告,就任何事物在机械或电气方面会对或相当可能会对该等人构成的危险,提出警告;

(ii) 向该等人发给安全带,供他们在高空或斜坡工作时配戴。

第29条 公司须在两端终站设置急救箱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公司须在两端终站设置及保存一个载有附表所列物品的急救箱。

(2) 公司须确保─

(a) 急救箱内的物品须保持在可使用及生的状况;

(b) 急救箱内用作敷料的物料须属《英国副药典》或其任何补充守则所指定的物料,其等级不得低于该药典或其任何补充守则所指明的标准;

(c) 除急救所需的用具和必需品外,急救箱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及

(d) 每个急救箱须清楚可阅地写上“急救箱”及“FIRST AID"字样。

第30条 公司须提供资料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公司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署长提供下列文件各一份─

(a) 测量师按照第4(1)条提交的书面报告;

(b) 工程监督按照第8条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

(c) 按照第9条拟备的保养计划书;

(d) 公司就第17(2)条为司机开办的任何训练的计划书;及

(e) 第24(1)条所述的操作手册及保养手册。

(2) 如署长提出要求,公司须给予他充分的方便,以取得有关操作缆车以运载乘客的资料,并须按署长合理地要求的方式及时间,向署长提供根据本规例须备存或作出的报告、纪录、附表、工作日志、手册及有关的其他资料;公司亦须给予他方便,以便核证所提交的资料。

第31条 测量师的罪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VII部 罪行

测量师没有遵从第4条,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第32条 工程监督所犯的罪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工程监督没有遵从第6至14条的任何条文,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3个月。

第33条 值勤技术员所犯的罪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值勤技术员没有遵从第16条,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及监禁1个月。

第34条 司机所犯的罪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司机没有遵从第18条,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

第35条 公司所犯的罪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公司没有遵从第3(1)或(2)、5(1)或(2)、15、17、19至30条的任何条文,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0,并可按犯罪行为持续的日数,另处罚款每日$1000。

附表: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9(1)条]

急救箱的内载物品

(a) 由生署署长发出急救护理指南一份。

(b) 足够数量的供护理受伤手指用的小号消毒不含药敷料。

(c) 足够数量的供护理受伤手脚用的中号消毒不含药敷料。

(d) 足够数量的供护理受伤身体其他各部分的大号不含药敷料。

(e) 足够数量的各种尺码的防水黏性伤口敷料。

(f) 足够数量的原色棉布三角绷带,每条绷带的最长一边不得短于1300毫米,而其他各边则不得短于900毫米。

(g) 足够供应量的氧化锌胶布,每卷胶布的尺寸最少为4.5米乘25毫米。

(h) 足够数量的30克包装的吸水脱脂药棉。

(i) 压迫绷带一条。

(j) 足够数量的安全扣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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