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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1 生效日期: 2005-11-21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5]14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和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扩大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目标和原则。
  (一)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步伐的方针,我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目标是,在2005年18?6%的县区市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6年扩大到40%以上,2007年扩大到60%以上,2008年扩大到80%以上,确保到2010年基本覆盖全省农村居民。
  (二)贯彻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坚持互助共济性质,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和办事制度。基金管理和办事程序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赋予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正做到便民利民,让农民得到比较优质、高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为了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按照国家提高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农民补助标准的要求,2006年中央财政在原人均补助10元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元。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财政状况实际,我省地方财政增加补助的10元,将分两年到位。其中,2006年人均增加的5元补助标准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州和县区市财政原补助5元标准不变。鉴于目前农民整体收入较低,不提高农民的缴费标准,不增加农民负担。
  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
  (一)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各级经办机构的设立要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编制由同级政府从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随着试点县区市和参合农民的增加,2006年各市州必须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全面负责管理本地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级经办机构原则上编制为3—5人;县级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的确定原则是:10万人以下的县4—5人,10万—30万人的县5—6人,30万人以上的县6—7人。乡级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具体编制由试点县区市确定。各试点县区市财政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妥善解决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以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顺利运行。
  (二)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筹资机制。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合理、多样、简便的个人缴费方式。农民个人缴费应于前一年11月底前完成。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于前一年12月底前到位,确保与财政年度运行周期一致。财政补助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三)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证参合农民受益,防止基金透支风险。随着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增加,各试点县区市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既要防止实际补偿比例过低、基金节余过多,影响参合农民的积极性,又要防止补偿比例过高,出现基金透支风险。市州内情况基本相同的试点县区市报销标准要相对统一,避免因差异较大,造成相邻县区市参合群众对制度的误解和不满。要确保新增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统筹基金,确保农民个人缴费一部分用于统筹基金,确保所有合作医疗基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使有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效益。
  (四)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封闭管理。各试点县区市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制定的《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要通过协商或招标的形式,确定一家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代理银行。县区市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对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储存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代理银行开设合作医疗基金支出专户,用于基金的日常结算和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出严格实行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双印鉴管理,真正实现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五)坚持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直报制度。按照既方便参合农民报销,又便于审核的原则,参合农民在县区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医药费用。垫付农民报销部分,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县区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凭证,代理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将核准基金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在县区市外住院,由参合地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垫付,按县区市内审核报销程序进行。
  (六)加快信息网络化建设步伐。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化管理,对于降低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及时性具有重要作用。各试点县区市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实现县域内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化管理,实现县级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间网上传输数据信息,实行网上监督和管理。
  三、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巩固和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要以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到2010年在全省建立起基本设施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优化布局、整合资源,深化改革、配套推进的原则,积极落实各项建设资金,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度。依法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和卫生技术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监管,重点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医疗操作规程、医疗服务价格、合理用药情况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快农村卫生体制改革,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综合利用医疗卫生资源。理顺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引入竞争机制,完善配套制度。加快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供应网络和监督网络,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品价格,确保农民用药安全。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用,积极运用中医药为农民提供服务。凡是被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都作为全国或全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的长效机制,实行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帮扶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制度,为农村培养留得住的适用型人才。
  四、全面推进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
  2006年全省将普遍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将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机结合起来,资助农村五保户、军烈属、贫困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贫困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对因患大病严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农民给予救助。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并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支持农村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工作。
  五、建立多层次监督机制,强化社会监管。
  实行省、市、县三级分层管理督导机制,尤其要落实市州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职责。从2006年开始,每个市州要有3个以上县区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市州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本地区试点工作进行调研和评估,并向省级经办机构提交相关督导报告;针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督导检查试点县区市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等。试点县区市要充分发挥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将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同级或上级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定期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要将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经办机构要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技术指导组,加强技术指导,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重大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六、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紧密协作配合,强化宣传教育。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涉及面广,且事务繁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从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发动工作;重点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机制,指导各地建立有效的筹资、管理与监督机制;认真审定各试点县区市的实施方案,做好日常管理协调工作;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加大对各级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财政部门要督促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制定资金筹集监管政策措施,研究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严格财经制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促进合作医疗持续健康发展。民政部门负责加快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重点解决好农村五保户、军烈属、计划生育困难户和贫困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困难;敦促试点市、县民政部门更好地将两项制度结合起来,发挥救助资金的最大效益。发展与改革部门要加强试点地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努力解决好试点县区市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硬件条件,提高试点县区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配合卫生部门对村级卫生组织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调研,并提出实施方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完善基层药品监督、供应网络建设,继续推进农村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集中招标或跟标采购;引入竞争机制,鼓励信誉度较高的药品批发企业对基层卫生机构集中配送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和农民用药安全。农牧部门要积极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推广工作和筹资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将合作医疗纳入省级年度审计,并形成制度,加大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力度。
  宣传教育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基础工作。要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消除群众顾虑,积极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断增强农民的健康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要教育各级干部充分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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