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第107D章:电车条文例(修订车费)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07章第51条文)

[1981年8月1日]

(本为1981年第243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公告可引称为《电车条文例(修订车费)公告》。

第2条 车费率的修订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条文例第50(1)条文指明为3角的车费率予以修订为附表所指明的车费率。

附表 版本日期 21/03/1998

[第2条文]

车费率

每程

1.12岁或以上的人$2

2.12岁以下的人(由12岁或以上的人陪同的3岁以下的人除外)$1

3.由12岁或以上的人陪同的3岁以下的人免费

每票

4.月票(只在当个公历月有效)$170

5.游客纪念票(由发出车票当日(包括发出车票当日)起计连续4天有效,乘搭电车次数不限;此车票只售予根据《入境条文例》(第115章)获准以访客身分在香港入境的人士)(1997年第80号第103(1)条文)$30

(1996年第537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95号法律公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