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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统计监测体系做好企业生产经营分析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3 生效日期: 2005-10-13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统计监测与生产经营分析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健全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与做好企业生产经营分析工作的重要性
  由于统计范围不明确,统计口径不统一,体系不健全,现行统计数据难以全面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状况。《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统计部门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健全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做好企业生产经营分析工作,是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任务。
  说清情况、摸清家底、掌握动态是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级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作为综合协调、指导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职能部门,应当掌握和了解服务与促进对象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履行好基本职责。没有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不可能给政府当好参谋;没有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不可能指导服务好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没有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不可能履行好职能部门的职责。

  二、当前健全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与做好企业生产经营分析工作的基本思路
  健全工作机构并加强基础工作。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是一项专业性、系统性和连续性较强的工作。各地要落实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明确专门处室、专职人员和具体联系人。各地要研究如何从制度建设入手,健全信息沟通渠道,培养专业分析人员,做好统计监测和生产经营分析的基础工作。各级中小企业部门要安排专门资金,用于支持统计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分析。
  整合各方面信息资源。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统计部门、工商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联系,主动争取获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充分利用多种统计信息渠道为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统计与生产经营分析服务;要利用包括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在内的各种社会资源,积极获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的相关统计资料与数据。
  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监测。要从完善统计制度入手,建立和完善以新的企业划型标准为依据、以规模以下企业为重点、以抽样调查为基础的统计指标和监测体系,及时、准确反映规模以下小企业发展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要紧紧依靠各级统计局力量,加强对小企业的动态监测。
  加强对统计信息的研究分析。各地要积极采取重点调查、专题研究和统计成果等多种形式拓展工作,注重加强统计分析工作的事前调查、事中研究和事后形成成果。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合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特点的统计指标,完善统计结果的发布制度。及时跟踪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动态发展中的前瞻性、倾向性问题,对其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将统计分析的研究成果汇集报送有关决策部门参考。
  积极开展试点和探索。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而言,建立常规的全面报表制度,难度很大。选择若干省市、地区作为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的试点单位,在统计口径、指标设置、报送方式、数据处理、信息发布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积累经验。

  三、关于报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统计及分析资料的具体要求
  1、请每个省市和重点城市(名单附后)按月、季、年度报送统计资料和相关分析材料。
  2、请每个省市每季报送一篇调研报告,反映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运行中的倾向性、前瞻性问题。
  3、愿意作为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的试点单位的省市和重点城市,尽快上报试点方案(截止11月31日前)
  联系人:顾 强、廉 莉、李 毅、孙志远
  联系电话:010-68535634/35/33
  传真:010-68535633
  E-mail:qgu@sme.gov.cn;llian@sme.gov.cn;yli@sme.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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